✔ 最佳答案
跟據保險原則,人壽保險中的「投保人」和「受保人」之間,在投保時要有「可保利益」關係,否則保單無效。跟據普通法的原則,有可保利益關係的人即如:丈夫與妻子、供養人和受助人、僱主與僱員、債主與債仔等等都有這種關係。在一九九七年(可能記錯年份),香港再以立法形式,通過「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亦介定有可保利益關係。
但是「受益人」和「受保人」之間並無此要求。因此,原則上保單的受益人是誰人也可以。最重要是立約相方(即「投保人」及「保險公司」)同意便可以了。
由於「受益人」和「受保人」之間無須可保利益只是保險業的慣例,香港並未對此作成文立法,又暫無可靠案例可依。部分保險公司為謹慎起見,也同時要求「受保人」和「受益人」在投保時有可保利益,以免在索償時才出現爭議,影響保單的合法性。
另方面,保險公司在核保時也考慮到「道德風險」的問題,為免受益人跟受保人毫無利益瓜葛下獲得賠償金,增加保險公司賠償風險可能性,因而不接受無可保利益的受益人的保單。
上述問題,投保人可運用人壽保單投保慣例,以技術性方法解決。因為,購買人壽保單,可保利益只在投保時才考慮,當保單發出後,投保人可隨意更改。因此,如果遇上有上述要求的保險公司時,建議在購買保單時,以「受保人遺產」作為受益人比較好,當保單發出後再改阿朱阿九做受益人都無人會理。
順便一提,跟據香港法例182章 已婚者地位條例,第13條 為配偶或子女利益購買保險『如果投保人在買單時,單內述明是為受保人的妻子、丈夫或子女的利益而投保,或其明訂條款的用意是將某項利益授予受保人的妻子、丈夫或子女。則投保生效後,有關權益須立即歸屬受保人及其合法遺產代理人以信託形式執行前述目的。』因此,投保人買保單時填上配偶或子女名字為受益人後,「有關權益將以信託形式執行」,如果再更改其他人作為受益人時,跟據以上條例,該更改「可能」無效。
總結「男朋友買保險受益人是女朋友得唔得 」的問題,答案是不同的保險公司有不同做法。但慎重起見,可以出保單後再更改受益人。
2006-10-25 08:41:20 補充:
「可保利益」對「投保人」、「受保人」及「受益人」三者的關係:保險原則下:自己作為投保人,同時成為受保人自己作為投保人,以配偶對方為受保人受助人作投保人,供養人為受保人僱主作為投保人,僱員為受保人債主作為投保人,債仔為受保人立法下:家長作為投保人,子女為受保人保險原則下,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