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生鬥嚴重傷人事件。(事件不能說是真實案伴,各主角純因職業而命名。佬字並無眨意)

2006-10-18 9:30 am
在一宗嚴重傷人案中,警方錄取了三份口供。
獨立証人:我見到的士佬同裝修佬在街嘈交,五金佬後來埋去拉開裝修佬。二人傾了一會後五金佬行了去的士佬身邊,突然間裝修佬衝了埋去。五金佬隨即捉住的士佬的雙手。裝修佬一巴打中了的士佬左邊面,跟着轉身走了去。而的士佬就推跌了五金佬去追装修佬,但追唔到。
的士佬:我泊好車後有個裝修佬推架車埋嚟叫我讓路,我唔肯大家嘈起來。五金佬係度扮好人。其實佢同裝修佬係夾埋一齊想打我。五金佬先埋嚟捉實我雙手等我反抗唔到,而裝修佬就勤手打爆了我一邊耳膜。我推開五金佬想追佢,但係追唔到。
五金佬:裝修佬間中會來我鋪頭買嘢,我識佢但唔熟唔知點揾佢。我剛才見佢同的士佬嘈咪埋去想勤開佢。但係在我想同的士佬講算數時,我見的士佬突然义起對拳頭唔知想點咪捉住佢雙手。點知裝修佬響我後面衝上嚟打了佢一巴。我而家比佢夾硬推跌了重整到尾龍骨爆烈。
事件中的士佬左耳膜穿須做手術修補及喪失三成聽力。五金佬尾龍骨爆烈留医七天及須做半年以上物理冶療。
問題係被通緝的裝修佬身份不詳及自此人間蒸發再也没有出現過。在刑事責任中五金佬、的士佬誰該被控傷人或串謀傷人罪?又事件中誰該負責民事賠償給對方?

回答 (2)

2006-10-26 6:51 pm
✔ 最佳答案
我覺得問題的原點是在於 [的士佬] 當時取決既態度以及 [五金佬] 當時既動機,如果說 [的士佬] 當時既情緒是在於一個 {非常不穩定既狀態下,同時好大可能會做出傷害他人身體既行為時},[五金佬] 適當既安撫係可以接受的。但我認為一般既 [安撫] 只可以僅以單手去觸碰對方 (一般既情況是指碰觸肩膀或懷疑有舉動的手,以達至 安撫 既效果),而並非以 {不合理既武力} 去剝奪他人 {有限既自衛能力}。如果用到 [ 雙手 ] 去捉緊他人的雙手,是視為一種 {不合理既做法},而 [的士佬] 亦聲清 {捉實我雙手令我 反抗 唔到},意即指所用到既武力並不是只是單純達到 [安撫] 既目的。所以我認為 [五金佬] 既証供不可取,所用到既武力已經超出當初單純想阻止既動機。

無可否認,[裝修佬] 已經觸犯 蓄意傷害他人身體罪
而 [五金佬] 亦有好大可能犯了 串謀傷人罪

至於 [的士佬] 應否賠償在案中 [五金佬] 尾龍骨既創傷,就要取決於當時 [五金佬] 有否作進一步既阻攔去阻止 [的士佬] 追捕 [裝修佬],若 [五金佬] 故意用身體/身體任何一部份去阻止 [的士佬] 的追捕 (例如用手拉緊的士佬,又或用身體阻擋對方前進),而 [的士佬] 用適當既武力達至逃脫的目的,[的士佬] 有可能不需要作任何的賠償。

但如果 [五金佬] 沒有進一步的行動 (並不包括沒有放手讓的士佬上前追捕),的士佬好有可能要賠償對方所受到的創傷。但基於雙方都有錯,的士佬可能不需要賠償比合理賠償多,甚至可能只需要賠償比合理賠償少的費用。
參考: 以上資料純屬個人意見,至於點判都係要由法判去判定,希望幫到你
2006-10-31 3:16 am
傻仔對話

收錄日期: 2021-04-12 22:32: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018000051KK0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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