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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或:銷售稅)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銷售稅是典型的間接稅。
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出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徵收的一種間接稅。
消費稅的特點
消費稅以稅法規定的特定產品為征稅對象。即國家可以根據宏觀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消費品徵收消費稅,以適當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費品的消費需求。
按不同的產品設計不同的稅率,同一產品同等納稅。
消費稅是價內稅,是價格的組成部分。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計算方法。
征稅範圍
消費稅的征稅範圍具體包括:
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髮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包括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
2006年3月21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通知,對消費稅的稅目、稅率進行調整。這次調整新增了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游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稅目;取消了「護膚護髮品」稅目;並對部分稅目的稅率進行了調整。[1]
日本的消費稅
從1970年代末,消費稅是日本政治上最受關注的議題。1978年時任日本總理的大平正芳首次提出「消費稅」的構想。不過由於自民黨選舉失利,所以不得不取消。1986年,中曾根康弘總理改稱為「賣上稅」,再次提出這個構想,但是不成功。1988年,竹下登總理實現消費稅構想,並於翌年施行。
導入消費稅同時,廢止「物品稅」。物品稅的稅率靠物品種類,並不是所有的物品被課稅的。但是「消費稅」除了土地交易和房地出租以外,對所有的物品和服務課統一稅率。
1989年4月1日:施行消費稅法,稅率3%。
1997年4月1日:增率5%。(原本的「消費稅」增率4%。加上新設的「地方消費稅」1%。)
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簡稱GST)是增值稅的一種,也是銷售稅的一種,指政府為各種商品及服務所徵收的稅項。不同於一般的銷售稅(零售稅),商品及服務稅並非只由消費者承擔,生產商及分銷商也需要繳交。
目錄[隱藏]
1 機制
2 各地推行狀況
2.1 加拿大
2.2 澳洲
2.3 紐西蘭
2.4 新加坡
2.5 香港
3 批評
4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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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
商品及服務稅有著增值稅的特點,就是每一個商業過程都涉及繳稅。下表將會簡單說明這種稅項的運作,假設稅率為10%:
角色
原本標價
售價之商品及服務稅
最終售價
應付稅項金額
原材料供應商
$50
$5
$55
$5
生產商
$150
$15
$165
$15-$5=$10
零售商
$250
$25
$275
$25-$15=$10
商品及服務稅總額
$25
原材料供應商向生產商售出原本標價$50的原材料,需要額外收取$5的商品及服務稅。原材料供應商收到的額外$5將會全數付給稅務部門。
生產商向零售商售出原本標價$150的貨品,需要額外收取$15的商品及服務稅。生產商收到的額外$15中,其中$5是補償之前付出的商品及服務稅,其餘$10將會付給稅務部門。
零售商向消費者售出原本標價$250的貨品,需要額外收取$25的商品及服務稅。零售商收到的額外$25中,其中$15是補償之前付出的商品及服務稅,其餘$10將會付給稅務部門。
稅務部門分別從原材料供應商、生產商及零售商收取$5、$10及$10,總數為$25,即是零售商貨品原本標價$250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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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推行狀況
目前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及新加坡等國家徵收商品及服務稅,香港於2006年中開始研究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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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加拿大的GST於1991年1月1日由當時加拿大總理馬丁·布賴恩·馬爾羅尼推行。稅項備受爭議,更成為他領導的加拿大進步保守黨於1993年大選中落敗的導火線之一。1993年大選獲勝的加拿大自由黨在當時的競選綱領中承諾取消該稅項,但是執政期間並沒有兌現承諾。
加拿大的GST由2006年7月1日起由7%降至6%,而多項生活必需品也獲得豁免,包括食物、房租、醫療服務及金融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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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澳洲的GST於2000年7月1日由當時澳洲總理約翰·霍華德推行,取代在此之前政府所推行的銷售稅稅制,並計劃取消當地印花稅及地稅等稅項。
澳洲的商品及服務稅率為10%,適用於絕大部份商品及服務,包括交通費用。所以,在推行初時,曾導致雪梨跨海大橋大塞車,因為不少人都忘記了要路費從未含稅的兩澳元增加至包含GST的2.2元,而需要在繳費窗即時找20分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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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
紐西蘭的GST於1986年10月1日推行,初時稅率為10%,後於1989年6月30日提升至12.5%,一直維持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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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新加坡的GST於1994年推行,初時稅率為3%,後於2003年提升至4%,再於2004年提升至5%,一直維持至今。新加坡政府於1994年及2003年分別給予11.04億新加坡元及8.25億新加坡元補助低收入家庭。現在新加坡平均每年的商品及服務稅收入約為40億新加坡元。
另一方面,由於得到GST的補貼,新加坡政府得以把當地的利得稅下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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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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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記述一項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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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動態。
隨事件進展,內容可能迅速變動並更新。
早在回歸前,香港政府曾多次希望在香港推行GST,當中以夏鼎基擔任財政司期間幾乎正式實行。由於當時香港的通貨膨漲非常熾烈,政府希望透過GST來壓抑通漲。不過由於當時政府亦正在推行代議政制,為免打擊殖民地政府在市民的管治威信,GST最終在馬上終止。香港主權移交後,經歷了數年財赤,香港政府再有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的構思。不過,因為當時還未有具體方案解決當前的經濟問題,所以其討論又再壓後。2006年7月18日,香港政府終於公佈改革香港稅制的諮詢文件,研究通過開徵GST以擴闊稅基的可行性,但遭到社會大力反對。
根據諮詢文件,香港政府提出開徵5%的商品及服務稅,庫房收入增加300億港元。其中72億港元會用於寬免措施,包括領取香港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人士的現金紓緩津貼、低收入家庭每年2000港元的津貼,以及所有家庭每年3500港元的水費及差餉扣減。政府亦會取消酒店房租稅及名義資本額註冊費,並調低汽車首次登記稅及汽油、柴油之油稅,收入將減少19億港元。另一方面,收取商品及服務稅的行政費用預計為5億港元。因此,政府的淨收入將會增加204億港元。然而,政府承諾稅項實施後首5年,將會將全數淨收入回饋市民,考慮方式包括寬免薪俸稅及利得稅。
目前香港多個政黨均持保留態度,香港民主黨、香港自由黨及部份獨立香港立法會議員已表明反對。很多市民也不支持商品及服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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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
對商品及服務稅最主要的批評是加劇貧富懸殊。假設商品及服務稅率為5%。一個每年收入$80,000的低收入人士,不用交薪俸稅,每年消費$70,000,便要額外繳交$3,500稅款;至於一個每年收入$100,000,000的高收入人士,一年消費$10,000,000,如果政府減薪俸稅5%,便可節省$5,000,000,同時要交$500,000商品及服務稅,一年合共節省了$4,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