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3年還可以爭取監護權嗎??10點

2006-10-17 11:54 am
我和前夫離婚3年了.當初是因為家暴.我也申請保護令.後來因為他的哀求使我心軟.後來我又跑回去住了10天.但他沒動手.只是一直口頭威脅我.一定要再和他在一起.不然離開就不讓我看女兒.但是實在受不了他.後來協議離婚.結果每次我要看女兒.他就說一個月只能看一次.不然就是看一二分鐘.就說:好了~你看到.可以走了.甚至把小孩交給他家人不認識也不知道的人照顧.故意不讓我看.要的話~就得跟他在一起。要看小孩一定要先打電話跟他說.但高興的話.我就能看.不然都得被罵.還看不到女兒.有2次我說要帶小孩回娘家半天.但他不肯.因為他工作有時會把小孩給媽媽.哥哥.姐姐(她住隔壁)顧.但是他的家人都對我很好.讓我帶出去還一直說沒關係.但他知道後.打電話恐嚇說要見我一次打一次.不然就是簡訊恐嚇.讓我好難過.我該怎麼辦?之前離婚時.我沒工作又借住朋友家.身上一毛錢也沒有(他說我不得拿家裡的一分值錢東西.也不可能給我錢.他媽買給我的結婚的金飾也不能帶走.只有嫁妝摩托車.本來想要打官司爭取.但是實在沒錢.後來退縮了.現在我有房子車子(貸款中).還有穩定的工作.我好想把女兒帶在身邊.我已經痛苦了好久.每次和我寶貝通電話.她都說:想和我一起住.爸爸會喝酒.她都跟阿禡睡.每次說.都一直哭.讓我好捨不得.以前她都是我帶的所以很黏我.真的捨不得阿~
因為我現在才23歲.女兒幼稚園大班.她爸爸是黏磁磚工人.離婚已3年了.現在剛結婚.我先生的家人都見過女兒.也很疼她.大家都希望我能爭取.當初年輕不懂問人.又害怕前夫.拖到現在我還來的急嗎?誰能幫幫我.告訴我該怎麼做??拜託~~求求你們教教我好嗎?

回答 (4)

2006-10-20 9:53 pm
✔ 最佳答案
我是單親媽媽
我是因為家暴離婚,不是協議離婚的
不過小孩的監護權我也是打官司爭取到的
因為那時寶寶還在肚子裏,所以不能再離婚時一起判決.
其實你離婚三年,跟你現在要來爭取監護權其實沒有關西的.
你可以去法院再辦理要爭取監護權
把小孩給前夫帶是不妥當,且自己目前已有能力扶養小孩的能力
當初由於前夫的施壓,才同意離婚,監護權給前夫的,而不是自己自願的,訴請法院來裁定.
先去法院寫狀紙
法院一定會受理,只是要經過一段時間而已
也會請社工到雙方家庭,去了解那各環境最適合小孩
我相信法官應該也不認同小孩在家暴的環境生長的
祝你早日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
與小孩快樂的生活

2006-10-20 13:58:06 補充:
我想探視權,對你來說是沒用的,因為家報都保護不了你了,更別說可以讓你順利的看小孩,且我想你應該也不想再看到你前夫吧!加油!勇敢面對一切,才能真的的把小孩帶到身邊,照顧她長大,我也才24歲,希望小孩跟著我才能快樂成長.
參考: tw.myblog.yahoo.com/son911107/這是我和小孩快樂的日子
2006-10-23 8:13 am
謝謝~~
2006-10-17 6:29 pm
何謂監護權?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何謂探視權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另~如前夫對於..未成年子女有疏於照顧或是未善盡監護人之行為你可考量自己是否有扶養的能力如有~既可向家事法庭提出更改監護人之訴訟
2006-10-17 6:12 pm
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民法第一0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是父母雙方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    在舊法理,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判決之時,得為子女利益為考量,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長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離婚後,誰應支付孩子的生活費用?若不支付,要如何請求?   離婚是夫妻間的關係消滅,但是對於父母子女的血緣關係,並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受到影響。所以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或離婚後,父母對子女應盡知義務是不改變的,雖然不住在一起,但子女的教育費用、生活費用意應酌情分擔。不能說沒有拿到監護權之一方,不須負擔子女教養費,可代理孩子向法院提起請求支付生活費用,要求對方支付款項。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子女?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視子女,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篇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屬,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以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力的全部或一部份。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權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權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的話,是可能被法院拘提管收的。監護人對孩子照顧不週時,可否變更監視權?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侵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通過的民法親屬篇甚至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就子女監護權所為協議,,如果不利於子女,法院應可以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子女監護人的。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即可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事實上您可以依法取得應有財產的,雙方若未對財產達成任何協議;或是在離婚之後,發現對方名下另有財產,都可以在婚姻關係結束後二年內,向法院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訴訟,但是您太慢說,都已經三年了恐怕來不及了。現在沒有錢的人也打官,各地縣市政府都有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免費律師服務,不是只有法律咨詢,您可以試試看。

收錄日期: 2021-04-26 20: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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