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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原型理論
米契爾及其同事發表了大量論文並出版專者來闡述其原型理論,他們運用認知心理學的有關知識來對人、對情境加以歸類研究。他們認為當我們斷定一個給定的客體是否屬於某一認知範疇時,我們就運用原型作為範例來衡量這一客體,它越是與所用的原型相類似,我們越傾向於將它歸納到這一範疇之中。比如,提到“水果”,我們或許把蘋果和柑橘作為原型範例,由於桃、梨、杏等與之相近,我們就很容易把它們歸到水果這一類中,但當有人說蕃茄也是水果時,我們便大惑不解,這是因為蕃茄與我們的原型相去甚遠,所以很難把它歸到水果一類中去。
米契爾等人認為原型是一種相對比較穩定的認知結構。它是關於某一類事物特徵的模式,其中包容了幾種典型的特徵,儘管不可能包容所有的特徵,但只要具有了關鍵性的幾點特徵,就可以將人、物與之相對照,然後將某人、某物劃到某一範疇之中。這樣說來原型便是一種理想的樣板和可參照的標準。在米契爾等人看來,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原型,這種不同的領悟方式會導致不同的行為。也就是說,因為你與我有不同的原型和不同的分類標準來處理資訊和面對刺激,這樣我們就有可能對同一個人、同一件事做出截然不同的推論和反應,以至于我們在與同一個人、同一件事打交道時自然地採取完全不同的方法。又因為原型是一種比較穩定的認知結構,所以我們在行動中的個體差異相對而言也是穩定的,這樣便表現出相對穩定的人格特徵來。當然,如果一個人長期用一種原型來衡量他所遇到的人或事,也有可能產生麻煩和錯誤。經歷了某種挫折和失敗後,人們就有可能改變原型或產生一種新的用不同的原型來分類與處事的方法,以利於有效地獲取和處理資訊,恰到好處地行動。
1.利用原型對人進行分類
原型可用來對人進行分類,一個原型可以是大眾形象的代表,這樣就可以用來描述一般的人了;也可以是一個特殊的人,他可以作為一個群體的最優秀人物的縮影。米契爾建議關於人的分類可以用一種等級的形式來組成。比如我們可以“運動員”這一原型,也可以用“籃球選手”這一原型,為了更說明問題,還可以用“籃球中鋒”這一原型。
米契爾等人在1979年做了一個實驗,要求被試對36個人物名稱按等級不同進行分類。結果表明被試能夠按等級有次序地對各種類型的人進行準確的分類,並表明在一個特定的範圍內的人有一些特徵是特別關鍵和具有說明性的。一般地講,每一種人或題目都可依據與之相聯繫的具有說明性的特徵的數目與質量來加以界定和區分。比如說被試把“外向性的人”作為第一等級;對外聯絡員、滑稽角色就成了在其之下的第二等級;推銷員、競選組織者、總統事務發言人成為對外聯絡員的下屬第三等級。第一級分類太籠統、概括,第三級分類又過細,所以都不適合作為分類的標準,我們平時大都在第二級水準上對人進行分類和觀察。
2.利用原型對情境進行分類
米契爾認為情境也可以按原型進行分類,這種情境原型同樣被認為是相對穩定的認知因素,同樣可以導致相對穩定的個體不同的行為表現。他把情境看作是一種有意義的變量。他在1982年進行了一項研究,要求被試把36種情境歸到幾個範疇中去,結果發現被試對情境的分類也有高低不同的三級水準。他總結道:情境原型一般包括情境的自然特徵、參與者的人格特徵、與情境相聯繫的情感體驗、所期待的行為等。
3.人與情境的聯繫
米契爾認為人如何行動取決於他對情境的建構情況,但反過來這種建構又依賴於特定的情境和建構者本人。他指出用原型來對人或情境進行分類的方法可以作為估價個體行為差異的真實性與穩定性的一條途徑,但還必須用人與情境交互作用的立場來看待這些差異。他認為:“要恰當地了解人與情境間的相互作用就需要對人與情境的建構在理論上重新界定,而不是想當然地設計一些特殊的情境來觀察人的行為表現,這種再界定可以使人對人的特徵的分析與認知學習過程的分析聯成一體。”
《西方心理學的歷史與體系》葉浩生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