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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取「特區首長」簡稱為特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代表。現時由分別來自38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其主要責任包括: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執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簽署、公報並向中央人民政府備案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建議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的職務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每屆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連任一次。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6個月內產生。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二屆(部份)行政長官是董建華。2005年3月12日,他在未完成第2任期的情況下以健康理由辭職。董建華辭職後,按照《基本法》規定,由當時任政務司司長的曾蔭權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現任行政長官是曾蔭權。他於6月16日成為行政長官補選中的唯一候選人,因此根據《行政長官選舉辦法》自動當選,6月21日中央政府任命為行政長官,即日就任,並於6月24日赴京正式宣誓就職。
參選資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外國無居留權
年滿40周歲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不少於1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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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辦法
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
1997年第1屆行政長官由第1屆的選舉委員會選出,成員800人,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屆特首由同一選舉委員會選出。2005年第2屆特首補選已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成員大致與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與立法會同一功能組別的選民(各界別合共160,000人)選出。2007年第3屆特首選舉內容仍未有定案,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已否定了2007年普選特首、2008年普選立法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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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行政長官
任期 行政長官 籍貫 生卒日期 任職期
1 董建華 浙江省舟山市 1937年7月7日- 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 董建華 浙江省舟山市 1937年7月7日- 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2(署理)1 曾蔭權 廣東省南海縣 1944年10月7日- 2005年3月12日-2005年6月2日
2(署理)2 唐英年 江蘇省無錫市 1952年9月6日- 2005年6月2日-2005年6月21日
2 曾蔭權 廣東省南海縣 1944年10月7日- 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註:
由2005年3月12日至6月2日期間因行政長官董建華請辭,由當時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署任行政長官。
由2005年6月2日至6月21日期間因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參選行政長官競選,由當時財政司司長唐英年署任行政長官。
關於其他由於行政長官因公務﹑休假等事故產生的署任期間,並沒有包括在上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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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後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佈,決定原則上接納「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和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前任行政長官離任後3年內會受到離職後就業規管。
第1年,前任行政長官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商業活動。
第2及第3年,在展開任何工作或從事商業活動前,必須事先徵詢一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如前任行政長官在這3年期間是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委任,或從事學術或慈善機構的工作,則一概可以獲得豁免。
前任行政長官會獲提供
前行政長官辦公室。
協助進行推廣和禮節性的工作。
行政支援。
汽車連司機的運載服務。
前任行政長官也可以享有禮遇安排和醫療及牙科福利。
視乎香港警務處的評估,前任行政長官亦會獲提供特別保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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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地址:香港中環上亞釐畢道香港禮賓府
電話:(852) 2878 3300
傳真:(852) 2509 0577
電郵:
[email protected]
參考資料:
wiki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