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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十誡的條文
《聖經·出埃及記》20:1-17「上帝吩咐這一切的話說, 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第一條(3節)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
第二條(4-6 節)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第三條(7節)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第四條(8-11節)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第五條(8節)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第六條(13節)不可殺人。
第七條(14節)不可姦淫。
第八條(15節)不可偷盜。
第九條(16節)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第十條(17節)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十誡的條文
第一條 不可信仰耶和華以外的神。
第二條 不可製造偶像與拜偶像。
第三條 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字。
第四條 以安息日為聖日,要敬拜上帝表示感謝之意。
第五條 應孝敬父母。
第六條 不可殺人。
第七條 不可姦淫。
第八條 不可偷盜。
第九條 不可作假見證。
第十條 不可貪戀它人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