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破產管理署就個人破產/公司清盤服務所扮演的角色,是確保香港能夠提供符合國際標準的高質素破產/清盤服務,而有關法例亦能配合香港站於主要金融中心前列位置的目標。
破產管理署由三個主部組成,分別為個案處理部、法律事務部及財務部。三部的主要功能如下:
當法院及債權人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為受託人或清盤人時,提供破產/清盤管理服務,把無力償債公司及破產人的資產變現、調查及商定債權人的申索;分發收益
擔任小額個案的受託人或清盤人,作為最後解決方法
調查破產人和無力償債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的資產負債狀況,向法院報告公司經營失敗的原因,以及就觸犯無力償債罪行的人士提出檢控
監察私營機構專業人員的行為操守、把變現資產所得的款項投資、審核帳目及調查針對清盤人及受託人的投訴
檢討與無力償債問題有關的法律、政策及程序和提出修訂建議,並與處理無力償債事宜的國際機構保持聯繫
為涉及無力償債問題的其他政府部門及法定團體提供支援
參考資料:
破產管理署
破產管理局網址 www.oro.
2006-10-14 22:45:13 補充: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6082803476
2006-10-14 22:48:24 補充:
破產以外的另一選擇 – 個人自願安排1. 問 : 除破產外,還有沒有其他選擇? 答 : 有,債務人可以選擇個人自願安排。個人自願安排是《破產條例》項下的一項正式程序,為債務人提供一個破產以外的選擇。債務人可以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如獲批准,所有債權人便會受到法律約束。 2. 問 : 個人自願安排有什麼優點? 答 : (a) 債務人可以避免背負破產的污名。他/她將不受《破產條例》及其他條例的法律限制而可以保住其工作/職業。(b) 對債權人來說,以自願安排與破產比較,他們可望取得較多還款,因為有較大誘因吸引債務人還債。
2006-10-14 22:48:55 補充:
提交破產呈請書的程序3. 問 : 甚麼是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的準則? 答 : 如果債務人擬提交破產呈請書,他/她必須使法院信納他/她是無能力償還其債務。 4. 問 : 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要花費多少? 答 : 債務人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650元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和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 5. 問 : 提交債務人破產呈請有甚麼程序? 答 : 有關的程序是:-
2006-10-14 22:49:21 補充:
(a) 填妥《債務人破產呈請書(破產(表格)規則的表格3)》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 書(債務人呈請) (破產(表格)規則的表格28C)》。這些表格已印製在《 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內,該簡介可用以下方法獲取,費用為每本10元:- (i) 致電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訂購(電話: 2537 1910) (ii) 進入網上(政府書店)選購各類刊物,「網址:
http://bookstore.esdlife.com」
2006-10-14 22:50:47 補充:
iii) 在本署購買 (iv) 透過政府新聞處的網站(
http://www.isd.gov.hk)於網上遞交訂購表格, 或將表格傳真至刊物銷售小組(傳真: 2523 7195) (v) 以電郵方式訂購「電郵地址 : (
[email protected])」 (vi) 透過本署互聯網免費下載「網址: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debtor.htm」 (b)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65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2006-10-14 22:51:17 補充:
(c) 就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分別辦理見證和宣誓手續。 (d)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 (i) 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 (ii) 就破產呈請訂定聆訊日期;和 (iii) 提交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e) 在完成上述程序 (d) (iii) 後立即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遞交一份破產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2006-10-14 22:51:54 補充:
6. 問 : 如果債務人無能力支付提交破產呈請書的費用,該怎麼辦? 答 : (a) 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65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根據破產條例此按金不能減免,債務人並須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 (b) 債權人亦可針對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12,150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和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
2006-10-14 22:52:27 補充:
破產的影響7. 問 : 破產呈請書一經提交,會否在報章上刊登廣告? 答 : 破產管理署署長不會就已提交的破產呈請書刊登廣告。在頒布破產令後,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就有關的破產令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上刊登廣告。 8. 問 : 受託人會否通知破產人的僱主? 答 : (a) 如果破產人在私營機構工作,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除非受託人在調查和評估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b) 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2006-10-14 22:53:02 補充:
9. 問 : 破產是否會影響破產人在若干行業的受僱情況? 答 : (a) 破產人或許不能在某些行業執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當事人應該諮詢有關專業團體,求取進一步的資料。 (b) 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須通知他/她的僱主。 (c) 至於在其他業界工作的破產人,當事人應該審查他/她的僱傭合約或其他公司文件有否就此作出任何規定。 10. 問 : 破產管理署的職員是否會前往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 答 : 根據法例,破產管理署署長有權這樣做,他也會在有需要時這樣做。
2006-10-14 22:53:38 補充:
11. 問 : 破產人是否必須還債?有關方面會如何處理其資產和收入? 答 : 原則上,破產人的債項須由他/她的資產和收入攤還。因此,破產人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立即把他/她所有的資產(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資產)交予受託人。他/她也必須通知受託人其收入。受託人在考慮過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便會把他/她的資產和收入的結餘分發給各債權人,償還債項。 12. 問 : 破產人可否乘搭的士? 答 :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破產人不應該乘搭的士。
2006-10-14 22:54:05 補充:
http://www.oro.gov.hk/cht/faq/faq.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