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院審理的案件有什麼不同?
請問以下各法院審理的案件有什麼不同?
1)終審法院
2)高等法院
3)區域法院
4)栽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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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聆訊來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對香港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訴訟有最終審判權。
香港終審法院位於香港島中環炮台里的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至中國之前,香港的司法終審權屬於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之後,為體現一國兩制,於1997年7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終審法院。
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仍然實行普通法制度。法院判案可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區(如英格蘭、澳洲)的案例,亦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人員。
釋法爭議
香港終審法院對除了《香港基本法》外的香港法律具有最終解釋權。香港的憲制性文件——《香港基本法》,因同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最終解釋權不屬於香港終審法院,而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令香港法律界經常擔憂香港的司法獨立能否保持,稱這個安排為「懸在頭上的劍」。這些爭議在1999年的居港權爭議中至為明顯。
香港高等法院(主權移交前稱為最高法院)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一個法院,由兩部份組成: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外,可聆訊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訴訟,和處理來自部份專門法院的上訴訴訟。上訴法庭是香港除終審法院外最高級的上訴法院,專門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和土地審裁處的上訴訴訟。
香港區域法院是香港次於高等法院的原訟法院,回歸前稱為地方法院,具有限的刑事及民事司法管轄權,負責處理涉及款項5萬港元以上、100萬港元以下的民事訴訟。而刑事案件中,區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監禁。區域法院處理的刑事罪行都是由裁判法院移交的,較嚴重的刑事罪行不會由區域法院審理,而是直接移交高等法院。
香港裁判法院是香港最初級的刑事法院,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的。和其他香港法院不同,裁判法院的判法員稱為裁判官,而不是法官。
參考: 維基百科
收錄日期: 2021-05-03 18:44:0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014000051KK0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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