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聯合聲明...?

2006-10-15 2:38 am
中國和英国在那年簽署...a.1983..b.1984..c,1986

回答 (3)

2006-10-15 2: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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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滿意地回顧了近年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一致認為通過協商妥善地解決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有助於維持香港的繁榮與穩定,並有助於兩國關係在新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發展,為此,經過兩國政府代表團的會談,同意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

(一)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

(五)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 證券、期貨等市場,資金進出自由。港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同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

(十)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的旅行證件。

(十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

(十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 1997年6月30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維護和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為求本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並保證1997年政權的順利交接,在本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二的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關於香港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處理。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上述各項聲明和本聯合聲明的附件均將付諸實施。

八、本聯合聲明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應於1985年6月30日前在北京互換。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趙紫陽
(簽字)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
代表

瑪格麗特‧撤切爾
(簽字)
2006-10-15 5:03 am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 英文: The 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Question of Hong Kong ),簡稱《中英聯合聲明》 ( 英文: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北京當局」)與聯合王國(即英國)就香港問題共同發表的一份聲明。它於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簽訂。
這份聲明指出英國政府將於1997年7月1日把香港地區(即包括香港島、九龍及新界)的主權交還北京當局。它同時亦限定了北京當局管治香港時所採取的基本原則。
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北京當局會確保的它的社會主義制度不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香港本身的資本主義制度及民主制度可以維持五十年不變。這些基本政策都在香港基本法中列明。
1842年,清政府在鴉片戰爭中戰敗,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香港島被永久割讓,正式成為英國直轄下的殖民地。九龍半島在1860年的北京條約中也被永久割讓。1898年,英國向清廷租借新界99年,租約於1997年7月1日到期。
聲明的簽署在當時的英國引起頗大爭論。一些人對於英國保守黨首相戴卓爾夫人能夠與鄧小平代表的共產政府達成如此的一個協議感到很奇怪。可是,當時英國在談判桌上是處於劣勢的,因為英國政府沒法阻止北京取回新界;如果沒有協議,而把香港分割,從很多方面來說都是不可能的,就是這樣的一個前境已經可以令香港在1997年之前就崩潰。
參考: 維基百科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26:2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014000051KK0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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