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端同非信徒死後都要永遠被火烤,基本教義派係唔會和他們結婚既
基督徒總喜歡把不信基督教的人視為魔鬼 ,
基督徒所謂的愛是想方設法令人信教 (狀似入會) ,
否則不信的人絕不是他們的弟兄姊妹 ,
基督教所謂的博愛精神原是小圈子小人道德 ,
難怪表現在男女感情上教會多主張 “信與不信原不相配 ”的戀愛婚姻觀。
**一軛論者的自私
堅決主張一軛論的基督徒 ,某部份都是極端狂熱的宗教份子 ,
他/她們不惜和自己本來的情人分手以達到其宗教需要
( 這不必驚訝,因為耶教份子可犧牲家人,性命而在所不惜 )
這一些人便會義無反顧地宣揚一軛論 ,
正如本人認識有一位女傳道人 ,她和男朋友拍拖了6年以上 ,
然後狠狠地和男朋友分手 ,【原因是對方不信】,
最後她們連朋友也不能做 ,害到該男朋友嚴重失戀,
工作也不能做 ,整個人喪失鬥志 ,而此女性後來當上了傳道人 ,
不斷向人宣揚一軛論 ,害人不淺 ,而自己傷害了別人 ,
還在厚顏無恥地和其他人面前提倡一軛論 ,人性醜陋的一面 ,於此可見。
**何謂 “愛 ” ?
基督教經常最喜歡標榜【愛】,
我們作為非基督徒從來看不到基督教有什麼愛的成份在內,
人間最真摯的感情原本是【愛】,然而教會充滿勾心鬥角比比皆是。
男女互相傾慕而發生了戀愛走在一起 ,
也居然要受到教會的宗教原則來批判或給予“忠告”,
真愛原本是不應有任何附帶條件的 ,
若然在愛之上加上任何條件,都會令真愛變質 ,
基督教視男女總愛關係如商品交易一般
(信與不信才能相配 ,狀似封建禮教的門當戶對 ),
“愛”之一詞給基督教大大污染了。
愛是接納對方一切缺點 ,包容對方 ,
而不是把對方塑造成符合自己的標準才接納對方
(正如某一些基督徒要求自己的情侶信了耶穌才肯結婚) ,
這才可稱得上是愛對方 ,否則 ,這不是愛而是自私 ,愛表示可以為對方而死,
而絕非基督教那種條件式的 “愛 ”。
而且基督教的 “愛 ”的背後往往充滿私心 ,正如保羅在歌林多前書13章節也說
「我若將所有的賙濟窮人,又捨己身叫人焚燒,卻沒有愛,仍然與我無益‧」
可見基督徒的愛不是無私的愛 ,而是求個人利益。
** 一軛論衍生的問題
教會的男女比例通常是男少女多 ,
教會的姊妹難免有機會在社會上工作接觸到男性從而發展感情 ,
這本是人之常理 ,然而教會對此現象總是看不過眼 ,
深恐其教友被教外人仕拉走 ,縱使沒有公開阻止 ,
教會還是不斷告誡教徒不要和不信的人拍拖 ,甚至出版大小書籍提倡一軛論 ,
或者不斷在言語上告誡教徒 ,對已拍拖的 ,
教會的傳道人可能會在言語上施以壓力 ,為求拆散他人感情關係而後快。
為了解決教會男女婚姻的問題 ,甚至有傳道人當起了媒人 ,
為教會的男男女女教徒穿針引線 ,教會儼然成為了婚姻介紹所 ,
風氣所及 ,難免有某些基督徒返教會為了 “ 尋覓女友 ”。
嘗試想想 ,如若基督徒堅持一軛論 ,信與不信真的不能共負一軛 ,
那麼信徒結婚前是否一定要確保對方日後不會離教 ?
如若和對方結婚後對方離教而去那該怎麼辦 ?
堅持一軛論 ,但男女信徒的人口比例又不平均 ,莫非真的要獨身不成 ?
獨身恩賜是人為抑或神意 ?...以上問題教會可以解決嗎 ?
教會不旦極力阻止信與不信的結合 ,甚至對信與不信的結合持歧視態度 ,
正如教堂行禮普遍不接受信與不信進行婚禮 ,
而在教會事奉的信徒一旦與非信徒結合 ,
某些教會甚至不容許有不信配偶的教徒擔任較高職位 ,這明顯是一種歧視 ,
而且是弟兄姊妹間的歧視 ,矛頭指向擁有不信伴侶的信徒 ,
教會這種歧視式的態度表現出是一種狹隘的自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