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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Doe(無名氏)”這個詞語首次出現在英皇愛德華三世在位期間(1312-1377)期間的一場關於地權問題的審訊。在一份關於這場審訊的法律文件中,為了保密案件中的人,“John Doe”被用作一位地主的名字;這位地主把他的田地出租給一位叫“Richard Roe”(也是假名)的人,但後來這個人聲稱田地是屬於他的而把“John”趕出田地。這場審訊後來成了法律上有名的案例,因此在審訊中用作保護當事人名字的“John Doe”就保留下來了。這個故事可以在一位美國律師Charles Rembar在1980年出版的一本書“ The Law of the Land: The Evolution of Our Legal System (ISBN 006097219X)”中找到。
其實這個名字並沒有特別意思的,而網上法律名詞詞典FindLaw對“John Doe”有這樣的解釋:“party to legal proceedings (as a suspect) whose true name is unknown or withheld.”很明顯就是要保護事主的名字。其實除“John Doe”在法律上使用作當事人的姓名的,而疑犯則用“Richard Roe”;如果還有第二個當事人或疑犯,就分別用“John Stiles” 和“Richard Miles”代替。至於當事人是女子就用“Jane Roe”或者“Mary Major”,小孩則用“Precious Doe” 或“Baby D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