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23萬! URGENT!

2006-10-14 9:05 am
本人是一名主婦, 要照顧5歲既仔仔, 並冇工作, 欠card數約$9萬, 貨款約$3萬, Total欠債約$12萬, 我老公月薪$10,000, 欠card數$6萬, 貨款約$5萬, Total欠債$11萬, 請問有咩方法可以盡快還清D$? 因每個月只還最低還款額之利息實在太貴了, 還極都唔完! 應否申請一筆清or債務重組or破產呢?

回答 (5)

2006-10-15 4:26 am
✔ 最佳答案



破產人的職責



1
在破產令頒布後和在整段破產期間,破產人必須在調查其破產和變現資產方面,與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全面合作。他/她必須提供有關其資產和債務、財務交易和其他有關事情的資料。



2
破產人的職責包括:






(a)
在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必須盡快前往破產管理署,並在接獲通知後,出席其後與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舉行的其他會議;

(b)
把所有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

(c)
提交一份填妥的初步訊問問卷和一份每月收入及開支評估表格;

(d)
如果是債權人提出呈請,破產人必須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e)
如果是營商破產人,則必須提交帳簿和記錄;

(f)
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和銀行及其他財務機構的帳戶。不過,在獲得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許可後,破產人可開立一個儲蓄户口以收取他/她的收入;

(g)
不應再取得進一步的信貸;

(h)
不應直接向個別債權人還款;

(i)
出席所有債權人會議;

(j)
按照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的評估,從他/她的個人收入扣除向其破產產業作出的供款;

(k)
把任何姓名、地址或電話號碼的更改(如果有)通知受託人;

(l)
如果離開香港,必須通知受託人如何與他/她聯絡;

(m)
如果受託人要求他/她回港,必須返回香港;及

(n)
向受託人提交每年收入說明書,連同任何有關取得財產的詳情。





破產的影響



3
在破產呈請提出或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沒有法庭許可,不得對債務人/破產人或債務人/破產人的資產採取或繼續採取法律程序。



4
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包括營商破產人的帳簿和記錄。至於破產人通常居住的處所,若是他/她的資產的一部分,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可能可以繼續在那裏居住一段時間,以便他/她作出其他居所安排和與受託人討論如何把破產人的權益變現。



5
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他/她的僱主關於其破產事宜
2006-10-14 2:03 pm
除了宣佈破產外,我相信終極問題是你們為何欠這么多的債,如果是因為賭,那麼就算你們過了這關,將來還是會再次陷入債務之中,如果是因為入不敷支,那麼我相信你們要改變一下現時的消費習慣,或向政府申請綜緩,就算不獲批,他們也許會有另類建議。
2006-10-14 9:10 am
一定要債務重組
不過個lum sum太大啦
債務重組都唔知受唔受
2006-10-14 9:10 am
破產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13 13:43:0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014000051KK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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