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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要有三級發牌制度是因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的業務範圍、客戶和資金要求很不同,須要不同程度的監管,所以要訂立有不同的守則給他們遵守。
香港實行存款機構三級制,分別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全部統稱為認可機構。
香港是國際銀行中心,在這裏設行的銀行機構數目排在全球前列位置,其中更包括71家為全球100家最大型的銀行。在2005年9月底,本港有131 家持牌銀行、36家有限制牌照銀行及35家接受存款公司。這202家認可機構合共經營1,311家本地分行,組成龐大的服務網絡。這些認可機構中,有 177家由來自30個國家的機構實益擁有。此外,在本港的境外銀行共設86家本地代表辦事處。
詳情可參閱最新一期金融數據月報及認可機構的認可準則。
持牌銀行
在本港只有持牌銀行才可經營往來及儲蓄戶口業務,並接受公眾任何數額與期限的存款,以及支付或接受客戶簽發或存入的支票。
有限制牌照銀行
有限制牌照銀行主要從事商人銀行及資本市場活動等業務,亦可接受50萬港元(約64,103美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
接受存款公司
接受存款公司大部分由銀行擁有或與銀行有聯繫,主要從事私人消費信貸及證券等多種專門業務。這些公司只可接受10萬港元(約12,821美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最少為3個月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