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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僱員在受僱期內可以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休息日
享有資格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 天可享有不少於1 天休息日。
休息日的定義
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
休息日的安排
休息日由僱主指定,並可分爲固定性及非固定性:
• 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
• 非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
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
該月休假表均可。
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
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 天之內。
如休息日適逢法定假日,應於翌日補假。
休息日強迫工作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
緊急事故。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另定
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 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48 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違例與罰則
僱主不給予僱員休息日,或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休息日自願工作
除受僱於工業界的18 歲以下的青年外,僱員如果自願,可在休息日替僱
主工作。
如僱傭合約內有任何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
終酬金,均屬無效。
休息日工資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法定假日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1) 1 月1 日
(2) 農曆年初一
(3) 農曆年初二
(4) 農曆年初三
(5) 清明節
(6) 勞動節(5 月1 日)
(7) 端午節
(8)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 月1 日)
(9) 中秋節翌日
(10) 重陽節
(11) 國慶日(10 月1 日)
(12) 冬節或耶誕節(由僱主選擇)
在法定假日工作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作出以下的安排:
安排另定假日的期限 預先通知僱員另定假日的期限
在法定假日前的60 天內; 或在另定假日最少48 小時前通知僱員
在法定假日後的60 天內 在法定假日最少48 小時前通知僱員
如僱主僱員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 天前後的期間
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假日薪酬
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
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
假日薪酬應相等於僱員若在該假日工作本應賺取的工資。按件計薪或日薪
每日不同的僱員,在計算假日薪酬時,須參考僱員賺取的平均工資。平均
工資即僱員在假日前或截至假日止,爲期不少於28 天及不多於31 天的完
整工資期內,每日工作平均所賺取的工資。
假日薪酬應爲一完整工作日的工資。因此,若法定有薪假日爲周六,而僱
員在正常情況下在周六只工作半天及支取半天的工資,該僱員仍可得到一
完整工作日的工資作爲法定假日薪酬。
以工資代替假日的限制
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給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
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有薪年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按
僱員受僱年資由7 天遞增至最高14 天:
服務年期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 或以上14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滿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10 天 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
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10 天 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
可分開發放
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而僱主必須爲僱員
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年假薪酬
年假薪酬應相等於僱員在該段假期內工作所應賺取的工資。
按件計薪或日薪每日不同的僱員,在計算年假薪酬時,須參考僱員賺取的
平均每日工資。平均每日工資即僱員在年假第一天或合約終止日前,爲期
不少於28 天及不多於31 天的完整工資期內,每日工作平均所賺取的工資。
僱主最遲須於年假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不讓僱員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
高可被罰款5 萬元。
以工資代替年假的限制
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10 天的年假部分。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12 個月期間。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
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享用的年假。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 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
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計算方法:
受僱期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少於3 個月 無
因犯嚴重
過失而遭
即時解僱
無
辭職
少於
12 個
月
3 至12 個月
非即時解
僱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
日數 x
受僱日數
365
12 個該假期年受僱少於3 個月未享用的年假*
月或以
上
該假期年受
僱滿3 至12
個 月
因犯嚴重
過失而遭
即時解僱
未享用的年假*
辭職
非即時解
僱
未享
用的
年假*
+
該假期年
可享有的
年假日數
x
該假期年受
僱日數
365
* 指在對上一個假期年累積而未享用的年假。
共同假期年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
此安排,應於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
方張貼告示。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 個月,則該僱
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有關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
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例】
共同假期年:1.1.2003 -31.12.2003
僱員開始受僱日期:1.9.2003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 122* ÷365 ×7
= 2.34 天(進位至3 天)
(* 122 是由1.9.2003 至31.12.2003 的日數)
僱員可選擇在2004 年內放這3 天年假,或將之與2004 年可享有的7
天年假合併(共10 天),在2005 年內享用。
年假歇業
如僱主所經營的機構因放年假而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須於1 個月前以書
面通知僱員。
如僱員未足資格領取暫時歇業期間的年假薪酬,但因暫時休業而需要停
工,則該僱員亦應在整段歇業期間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
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多於歇業期日數,可在歇業期後的第一個工作天
開始,放取超出歇業期日數的有薪年假。
如僱主因放年假曾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由僱主所指定的共同假期年並不
會因年假歇業而更改,因爲所發放的年假,應屬於剛歇業前的那個共同假
期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