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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條例(Cap559)中,“商標”(trade mark) 指任何能夠將某一企業的貨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貨品或服務作出識別並能夠藉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的標誌。
(2) 在不影響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商標可由文字(包括個人姓名)、徵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聲音、氣味、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該等標誌的任何組合所構成。
(3) 即使某一標誌是用於某一企業的貿易或業務所附帶的服務,該標誌仍可構成商標,不論該服務是否為金錢或金錢的等值而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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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已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你的貨品或服務把商標註冊,便可使用®。不過,如你未曾把商標註冊,使用®便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