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農地但非農民,想蓋農舍,有沒有變通的方式?

2006-09-29 6:22 pm
公公為農民,但於今年去世,留有一塊2分多的農地,目前仍由子女繼續耕種,且上面尚無農舍,今日想要蓋農舍,但子女均不具農民身份,有沒有其他變通的方式?
更新1:

很感謝各位高手提供的意見,但從所附的參考法令看來,似乎仍脫離不了需俱備農民資格的範圍,是我沒看懂法令嗎?對不起,可否再有更具體一點的答案?

更新2:

89.1.28以後取得農地農民資格經核定資格中,所指的所有權人身份是指什麼樣的身份

回答 (7)

2006-09-29 9:17 pm
✔ 最佳答案
正確答案是:一.請先確認何時取得的農地?民國89年1月28日前取得的農地,若所有權人名下沒有農舍,可以蓋一間;若在89年1月28日以後取得的農地,就必須要在756坪以上,才能蓋農舍。此外根據規定,買農地後要放兩年,申請人資格要有戶籍登記兩年、土地取得兩年的限制才能蓋房子。現在還流行一種「賣地兼配建」的方式:賣地的老農,可先按照買方的需求蓋房子,對於預算有限的人來說,可以找面積比較小的農地來蓋,因為不必限於756坪以上的土地,等地主蓋好地之後,一次把地與房子成交。不過這樣的作法有風險,如果老農拿了錢後跑掉,或是因本身債務問題導致房子與地被拍賣,買方可能得不償失,因此建議要先做抵押權設定,以免地屋兩失。二.還有須確認是否為不得興建農舍之土地?u        水地用地u        生態保護用地u        國土保安用地u        工業區內之農牧用地u        工業區內之林業用地u        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三.確定符合農舍興建農民資格核定 :89.1.28以後取得農地農民資格經核定資 格 :u        未滿20歲已結婚u        戶籍地與農地在同一縣市u        戶籍及取得土地時間均滿二年(集村除外)u        農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集村及離島除外)u        無自用農舍u        所有權人身分u        確供農業使用u        未經申請農舍之農地其他規定 :u        農地確供農業使用u        興建滿5年始得移轉u        興建未滿5年仍得繼承或法拍u        起造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u        與農舍併同移轉、設定負擔u        已申請農舍不得重複申請89.1.28以前取得農地農民資格經核定u        農民身分且無農舍u        得依使用管制及建築法申請(不受農發條例及興建農舍辦法之限)u        共有但於89.1.28以後分割者亦同 u        起造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u        與農舍併同移轉、設定負擔u        已申請農舍者不得重複申請u        起造人應為農民 農舍興建之建築管制u        圍牆,不越法定基層建築面積(330m2)u        地下層,列入總地板面積u        但防空避難、停車空間、機電設備得扣除u        農地扣除農舍土地面積後,應供農業生產,且為完整區塊,不得低於90%u        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u        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 m2 u        建物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及10.5mu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30 m2(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知道了,就簡單了!

2006-09-30 23:59:27 補充:
字數擠不進,用意見表示:
在89年1月28日以後取得的農地,就必須要在756坪以上,才能蓋農舍。此外根據規定,買農地後要放兩年,申請人資格要有戶籍登記兩年、土地取得兩年的限制才能蓋房子。不用農民身份.ok?
2015-03-10 5: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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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1 7:1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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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2 1:58 am
自耕農民身份是無法繼承的,但農地一開放非農民身份,也可買賣,您取得土地身份是繼承關係,只要取得土地滿兩年,便可進行開發,若要諮詢正確的相關規範,可提供相關地籍資料、地號、地籍謄本、地籍圖給予我們,為您提供規劃草案及諮詢~~ 若有興趣~請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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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30 1:05 am
買農地須具備什麼資格?


自89年1月4日起買農地的條件已經大幅放寬了!

只要是自然人(包括公務人員、公司行號的負責人等),或經主管機關登記許可的農法人都可以購買農地,已經取消過去公務 人員、公司行號的負責人不可登記農地的限制了。除此之外,亦只針對即將購買過戶的農地,審查是否作農業使用,而取消戶購買人要有現有或現耕農地及設籍滿六個月的規定。

簡而言之,採「管地」為主之「農地農用」政策!

http://blog.xuite.net/ae0389/520/8317356

2006-09-29 17:07:09 補充:
蓋農舍有新規定! http://blog.xuite.net/ae0389/520/8317335

2006-09-29 17:08:22 補充:
興建農舍辦理的流程 http://blog.xuite.net/ae0389/520/8317306

2006-09-29 17:13:16 補充:
2006-09-29 15:18:20 補充很感謝各位高手提供的意見,但從所附的參考法令看來,似乎仍脫離不了需俱備農民資格的範圍,是我沒看懂法令嗎?對不起,可否再有更具體一點的答案? 2006-09-29 15:20:36 補充89.1.28以後取得農地農民資格經核定資格中,所指的所有權人身份是指什麼樣的身份 快被發問者打敗了簡單講就是你只要人只要是中華民國國人89年政府已經取消你買農地要農地的資格限制也就是一般老百姓任何人都可購買

2006-09-29 17:15:02 補充:
更正買農地要農民身分也就是不用農民身份也能用農地蓋農舍
2006-09-29 7:08 pm
1.今年才剛繼承到的土地,無法蓋農舍。
2.兩分半可以興建。
3.不需農民身份。
2006-09-29 6:52 pm
你好:
1.依據農發條例中的農業使用證明,是要證明你所申請農舍所在農地是否為農業使用而已,跟你的人沒有關係也就是目前政府的法令,是以管地不管人了為原則,所以是不是農民身份並不影響是否可以興建!
2.再則,因為要取得二年以上(繼承也是)方能興建農舍,因此目前你們應該仍不符合這項的條件!
3.若新取得農地(繼承也是)未達2500平方公尺,也是無法興建的喔!可能要住意一下下喔!若不足的話,可能要想辦法一下,例如再買鄰地的一部份~
以上一些淺見,敬請指教,再附上一些條例,供你參考!
第一條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第四條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三、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第五條起造人申請建築農舍,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地號、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等。
二、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及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第六條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得予扣除。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第七條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006-09-29 10:54:08 補充:
第九條 都市計畫地區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於農舍興建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造冊列管。 前二項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使用執照後,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第十條 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定,主管建築機關得撤銷其建築許可。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處理。

2006-09-29 10:54:19 補充: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符合城鄉風貌及建築景觀之農舍標準圖樣。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造。
參考: 工作上常遇到農舍興建的自已


收錄日期: 2021-04-26 16: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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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0929000012KK0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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