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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 器腳踏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 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 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 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 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 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 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 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 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 在此限。您違反了第一項規定,故除了處罰您之外,還要處罰汽車所有人相同金額,並記該車違規1次,但請注意該條文後的文字{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依處罰條例第九條及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如不認同舉發違規事實或裁決結果,於收到裁決書內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所以請改快去監理所申訴,看能不能可以免除這一條罰單再來依據第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 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 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請多加小心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而不是保護一般的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