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還可以申請理賠嗎?

2006-08-03 9:49 am
問題:
2005年08月
我左手掌原本有骨髓炎ㄉ病史.但距離投保到生效也超過5年ㄌ.所以當時保單讓我過ㄌ也沒批註說骨髓炎不能理賠~最近我因為手ㄑ撞到然後左手掌變成會痛.ㄑ看醫生~醫生說骨髓炎又復發ㄌ所以我又開ㄌㄧ次刀.所以我應該是算意外引發骨髓炎復發住院吧!所以我用意外住院申請理賠(當時跟我接洽的保險人員有說:意外不能過還是能以疾病申請理賠)就著樣我等ㄌ幾天得到ㄉ消息是不給我理賠金!
我激動ㄉ問他為什麼?服務人員說:你用意外申請理賠涉嫌犯ㄌ詐領保險金(因為骨髓炎是屬疾病理賠).並且你是帶病投保.左手掌內有放消炎珠事先並無告知......!
我的疑問是~1. (意外不能過還是能以疾病申請理賠)~那當初跟我說著句話是什麼意思?
2.(帶病投保)投保之前服務人員有說;5年之前疾病不用告知5年之內無復發可以保(隨然著樣我依然有告知)~著樣叫帶病投保?
3.(左手掌內有放消炎珠事先並無告知)骨髓炎原本開完手術就會放一顆消炎珠以防再度復發.並且當時健康檢查也有檢查到消炎珠病歷表上也有寫骨髓炎ㄉ病史而保險公司評估人員也會去橫量是否給我過保.結果骨髓炎這項還是給我過保ㄌ!
哪我算是無事先告知ㄇ?而5年之前放ㄉ消炎珠有必要告知ㄇ?就算沒告知醫院病歷表也有寫吧!
最後~意外不能申請理賠可以改疾病理賠ㄇ?著樣算涉嫌詐領ㄇ?5年以上病史真的不用告知ㄇ?服務人員會A走我ㄉ錢ㄇ?

最佳解答:
一般來說,不論任何意外或是疾病都要告知(不管病史有多久)
今天您的狀況在於有沒有盡告知的義務
A:有告知,那麼保險公司就該理賠。因為在告知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知道您有病歷還讓您投保,表示您的病是在他們評估過後認為風險屬性不大的,所以接受承保。
B:無告知,保險公司不理賠。保險公司在出險的時候發現您有病歷而無告知,會單方面認為您屬於惡意的不告知,意圖以既有病症領取保險金,輕則不理賠重則認為這張保單無效(不退保費)
C:服務人員的問題,因為一般來說有病歷的客戶,保險公司會用體檢來區別承保的範圍,通常有3種情形1拒保 2加費或是減額給付 3除外 而通常只要有其中一項,客戶通常就不保了。
所以有的服務員為了業績會隱瞞客戶的病歷,讓公司在不知道的情況下接受承保,像您的5年以上病歷。
建議您以後要投保的時候,為了避免日後的保險糾紛,有病歷就告知。不要讓保險公司**歪歪,也不要讓黑心服務員有機會遊走灰色地帶,因為吃虧的會是自己。

參考資料
自己是國泰人壽的理財規劃師

已經 經過一年ㄌ當時並沒有據理力爭ㄉ要求理賠~但是最近聽到人跟我說叫我一定要去抗議到底~而我ㄝ越聽越生氣ˋˊ想要ㄑ抗爭~但是不知道會不會太晚ㄌ!
現在ㄑ跟保險公司據理力爭~不知道可以ㄇ?知道ㄉ跟我說一下吧!感激!

回答 (6)

2006-08-03 10:31 am
✔ 最佳答案
您好
我是遠雄人壽\業務襄理\至泓<<<先自我介紹

聽您的敘述,感覺您真的很生氣。
以下幾點與您分享

1.理賠時效,在申請理賠後的「二年」內都是可以重新申請理賠的,請放心。

2.感覺您的業務員一點都不專業。沒有為您據理力爭。

3.五年以上的「既往症」本不屬於健康告知範圍。

4.誠實告知是以免發生像您這樣的理賠糾紛。

5.如在投保時已有告知骨髓炎的病史,或有健康檢康已註名了,而保險也通過核保了,那保險公司就必須負擔保險責任。

6.因意外所造成的骨髓炎復發,本屬於意外所造成之主力近因問題,非原本病史復發,保險理應該理賠保險金給您。

7.此理賠的糾紛最大的問題,不在保險公司,也不在您本身,而是您的保險業務員他(她)。
A.起因投保時業務員沒有向您詢問 "既往症"的問題,或是刻意隱瞞保險公司。
B.理賠時,說辭前後不一。(不誠實)
C.理賠時,並未幫客戶向公司據理力爭有關於客戶的權益。
D.何為詐欺,您沒有,業務員有。
E.五年以上病史,雖不用在健康告知中提出,但最好另外提出告知說明。
F.放心業務員不敢 A您的錢,支票有禁止背書轉讓,可叫保險公司用銀行帳戶匯款,匯到您的帳戶啊!

8.我看您的業務員現在應該是躲您都來不及了,另外找一個您信任的保險員帶者您到保險公司去據理力爭。

9.或是到消費者基金會,找消保官幫您解決這件事吧!

PS:是「可以申請理賠的」

祝福您一切順利,請求您別因這件事而放棄了「保險」,
它沒有錯,錯的是您的保險員。

平安心怡

謝謝您
很高興與您分享我的 "保險" ^^
用心只是為了做到最好的保險員

至泓

2006-08-05 14:26:39 補充:
1.因意外受傷,您能提出其部位的外傷證明嗎?2.左手掌撞到,是撞到什麼?是否有外傷?例如:車禍會有明顯的外傷,總不會車禍會毫髮無傷吧3.您的保單已有五年的時間,會不會當初您的骨髓炎已被除外,而您不知道呢!4.保險法第 127條敘述,投保之前之既往症皆不在保險公司承保範圍!無論是,5,10,20 年都是一樣的!5.只要您可以提出反證明,您的手掌撞到有明顯的外傷,如上述所說主力近因問題,保險公司裡應理賠意外的部份。6.而醫療部份應該是不會理賠的。請多多指教至泓
參考: 遠雄人壽\業務襄理\至泓
2015-07-04 11:31 am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t
2014-08-02 11: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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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6 4: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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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錯 如有打擾在這跟您說聲抱歉。
2009-02-26 3:44 am
保險公司的最大敵人=>專辦保險公司【刁難】、【拒賠】、【請領不足】【病情惡化】…等【保險公司收錢快快 賠錢慢慢+推拖拉】
你既然你已自行申請過了,結果得不到應有之權益,快去找專業理賠人員去申請,你申請不到應有的理賠金,他用他的專業幫你申請到賠償金,你就是自己多賺到的,你付些費用給人家也划算。二年內發生之動刀之車禍或人體疾病如:勞、農、漁、公 、軍、學生保,商業險,汽、機車險)皆可申請理賠皆受理政府立案(開立發票,免費申請,不賠不收費:http://tw.myblog.yahoo.com/well729117
2006-08-03 5:43 pm
這一題還是保險法第64條,所謂的要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
第一部分說明
本國保險法"告知義務的主義"是採"有限告知主義",所以,要保書上沒問到的,就不用告知了啦
第二部份說明
保險法第64條,是規範所謂的要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但沒提到理賠與否
但是,很多業務對這條的解釋是有很大偏差及誤解誤用,
因此,在這特別說明一下,保險公司不賠你是依據保單條款中,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三十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而你的疾病是在投保前發生,所以本來就不在承保範圍內,這跟告不告知是二碼子事,別被不專業的業務哈啦

2006-08-03 09:49:53 補充:
所以,我在僅有的資料來看,我覺得保險公司不給付,其實是合理的因為,我看到的資料中有提到"消炎珠",如果你在投保時,這個珠還在體內的話,其實應該還算還在治療期(疾病中)喔當然,如能提供更完整的資料,可能更能完整回答你

2006-08-03 09:54:19 補充:
我發現大家都沒研讀法規,常常解讀錯誤以造成消費者觀念跟者錯誤希望大家回答時,一並附上證明妳回答的法源依據不然,消費者去跟保險公司爭錢時,拿啥依據去要錢總不能一直用吵的就好了吧


收錄日期: 2021-04-26 15: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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