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夜情留言板留言.被刑警約談.有罪嗎?請專業人士回答..

2006-07-27 6:56 am
日前在留言板留言.找單男跟妻子玩3P.今天接到刑警電話要去約談....
想請問會有罪嗎??會被判刑嗎?如果被判刑.刑責會很重嗎?
有相關法令嗎?還是有判決案例?情詳細告知謝謝....

回答 (11)

2006-07-27 7:24 am
✔ 最佳答案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你是有罪的~有機會獲緩起訴~不過開庭時,態度很重要的!!要有悔改之心~不要強辯你就有機會獲緩起訴處份,你這樣的案例還不少,如果你是初犯,幾乎有九十%可以獲緩起訴處份在警訊時,問什麼答什麼即可,有悔意的話比較好,對你比較有利

2006-07-27 00:34:13 補充:
給布丁....散撥引誘就足以構成犯罪了~要不然~我說要給某人一些教訓,而我又沒有實際行動,我只是口頭說說就會沒罪嗎??這樣還是會犯罪耶!!是恐嚇罪喔~
2014-03-30 10: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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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2 1:05 am
不要援交就不會犯法了
那大大最後結果呢?

有罪嗎??很好奇耶~可以寫信跟我說結果嗎??
2006-11-09 12:46 am
去一夜情聊天室比較安全啦
留言板這東西是公開的
你公開發言就很容易犯法
到聊天室使用伊隊依舊不會觸犯到法律了!!
2006-08-28 8:01 am
未牽涉到金錢便稱不上性交易
假刑警吧 大概要騙你錢
2006-07-31 10:27 pm
徵求多p並不等於性交易 解答引的法條針對的是性交易 並非"使一般人難以接受的性行為"吧
2006-07-27 7:40 pm
...是有近期判例, 提供你作為參考...

上網徵多P玩妻 獲判無罪...............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李姓男子想找帥哥猛男與妻集體性愛,在網路上留言徵「多P聯誼」,遭檢察官依「散布猥褻文字罪」起訴,台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多人性愛如同斷背山同志情誼,雖不被多數人接受,但也只是性交模式的一種,法官認為,李某徵多P的留言並非猥褻文字,故判他無罪。
李某昨表示,這是誤會一場,至於代妻徵多P,有無獲妻同意?是否成功過?李某低調表示,沒有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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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找多P 代妻尋猛男..............
36歲的李某,遭警方查獲他於94年8月間在「帥哥美女留言版」留言,內容為「夫32歲妻32,有多次多P聯誼經驗,喜歡刺激性愛,愛自拍,太太喜歡油壓,希望找會按摩油壓的帥哥猛男聯誼,請留照片電話」,警方循網路IP將他逮捕送辦。

指留言猥褻 檢察官起訴............
檢察官認為,李某的留言內容屬猥褻文字而將他起訴,李某答辯是因好奇而複製別人留言張貼,不知多P意思,但法官審理認為,李某不可能不知留言意思,認定他的留言是想找男人與妻進行多人性交。

法官看多P 認為不猥褻.............
但法官認為,「猥褻」是指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性慾,或使人觀看後有厭惡或羞恥感,而李某的留言,並未有淫穢不堪或低俗字眼,至於留言中「多P」、「激烈性愛」用語,在情慾挑動上也不及一般言情小說。
法官也認為,社會風氣開放,多人性愛僅是性交模式之一,雖非一般人所能接受,但也無不法,且李某留言,並不足以滿足人性慾或萌生厭惡感,非屬猥褻文字,且未談及性交易,故判李某無罪。
全案檢察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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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換人妻 不換己妻

記者王瑞德/特稿
台灣換妻俱樂部組織傳聞已久,其中大台北地區所謂的「換妻」,早已淪為一場騙局,原來每個人都「想換人妻」不願「換己妻」,各懷鬼胎的結果卻是彼此都換到職業應召女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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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徵包養有罪 找多P無罪?

記者劉志原/特稿
李姓男子上網留言找人玩多P性愛,獲法官認定是合法行為而獲判無罪,但日前一名張姓女大學生上網留言徵包養,雖然一次只找一個,但卻遭判刑2個月,其中差異在於張女的留言與「性交易」有關,於法不容,故遭判有罪。

有關性交易 可能觸法.......
張女遭判有罪,是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依此法規定,只要留言有談到性交易,不論是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都屬有罪,如援交、找有「緣」人等,都可能觸法。

而兒少條例第29條也常遭外界批評是惡法,不少公務人員、學生、甚至老師都是栽在此法,曾有一名軍官因徵援交遭查獲,擔心被判罪而自殺。

情慾自主者 主張不罰.....................
部分主張情慾自主者認為,只要是單身男女,不論是有償或無償,只要是你情我願,即不應被處罰。
但部分學者認為,兒少條例第29條可避免兒童受傷害,認為不應廢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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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大概是目前法界的看法, 與一般社會評論...
簡單說就是....只要單純是找人玩多P性交, 而不涉及雙方或各方之金錢交易, 即不能構成 ~性交易~ 之認定條件 (涉及金錢肉體之交易行為..).....

而一般人說的 ~通姦罪~ , 即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 同.) ,
因受刑法第245條ˋ第2款(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之限制, 即使參加者事後對其他人提出告訴, 於法, 此多P行為, 已難以 刑法通姦罪相繩(通姦為告訴乃論)...目前這種多P事件, 一般多較傾向屬於 個人性交權利自由 的看法..

有人覺得在心裡層面, 觀看其他人跟是自己的伴侶性交, 並姦淫他人伴侶在感官上會達到絕對刺激的狀態....

多P雜交行為,一般女方開始都會抗拒, 但迫於男方之要求而接受參加...

所以,理論上這是一種 ~假借多方自願交換之說法, 以規避刑責, 企圖達成自己姦淫其他陌生女子之慾望 ~ ...
也就是說, 企圖做到 ~合法狀況下, 以提供自己伴侶為條件, 從而 透過姦淫或與其他人輪流姦淫不特定女生之行為, 以滿足自己慾望~ ........的一種變態行為.....

但就事實而論, 多P行為非常不洽當, 因交換之性伴侶為不特定人, 極可能因此傳染散 播愛滋病等性病, 害人害己...

現實社會中 亦有聽過一實際案例..
一對年輕夫妻因好奇刺激參加多P雜交團體, 結果對方找來跟男生性交的全都是應召女, 自己的妻子卻被對方多人輪流雜交....
過程並全部被拍下錄影帶, 除以類似仙人跳的方式向男方恐嚇取財外, 並以光碟威脅其年輕妻子繼續參加雜交派對, 不斷供對方多人繼續雜交洩慾...
導致這對夫妻因不堪對方虐待, 精神崩潰自殺....
因此可見, 多P實屬愚蠢不智之行為...
還是要三思阿.....
參考: 近期法庭判例與心理層面分析...
2006-07-27 5:49 pm
他有說兒童嗎?

2006-07-27 09:50:44 補充:
不同意第二位和第三位的看法
2006-07-27 10:07 am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你沒前科配合態度良好通常都是緩刑
如果有做就要承認知錯請法官大人給你一次改過的機會
參考: 兒少法
2006-07-27 7:02 am
應該沒罪吧!
畢竟你只尋找!!並未實行動作!!
且~並沒有人願意~也沒有人赴約!!
且~更沒有當場被抓!!
你只是尋找人家聊天!! 並沒有約人家玩3P阿!!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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