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這問題很難說明~~~~~先討論你哥哥所犯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你所述你哥哥所施打的毒品是「四號」,「四號」就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簡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
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
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依上所述,簡單說就是要判徒刑前,需先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及戒治後仍未戒除(台中地區勒戒處所有台中看守所、台中監獄)。
再來談一下你哥哥有無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
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綜上所述,也就是你母親帶你哥哥前往自首,所製作之筆錄就是「自白」,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且你哥哥又不是現行犯(沒有贓物,也就是沒有毒品),所以警察無法馬上將你哥哥依現行犯逮捕送去勒戒,必須要先製作筆錄及採集你哥哥的尿液送驗,若其尿液有毒品反應,才可做為佐證,你哥哥也才會送去勒戒所。
又因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回復、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再經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及裁定勒戒、、等程序,確實需要一段時間,並不是說你要馬上進去勒戒所就可以進去。也許你媽媽帶你哥哥前往派出所時,警察沒有對你們說這麼清楚或是有其他誤會,以致造成你這麼生氣,(警察不是萬能的)。
建議你:若你哥哥真的想要進勒戒所戒除毒品之惡習,請他帶一點點的毒品去,這樣就可以現行犯逮捕,直接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這樣最快。
若還有問題,可以寄信給我,我再幫你處理。
2006-07-21 01:41:59 補充:
要帶毒品去自首,才可依現行犯逮捕、移送,這樣進看守所所屬之勒戒所速度最快,若考慮直接送去 "要付費的那種勒戒所”,我不建議去。雖然花些錢是值得的,但所謂付費的民間勒戒所也是施打「解毒之藥品」來戒毒,那效果不好,且受執行人不會那麼聽話來接受治療,更嚴重的是會有取得毒品的機會。反之~~若是由看守所來戒治,不是靠施打「解毒之藥品」來戒毒,也因為有強制性,且受刑人又不敢不聽話,效果定會更有效果,加上不可能有取得毒品的機會,成功機率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