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條例是第16條1項2款..
看過很多奇磨知識討論都說..開16條直接去繳掉就好了
可是我紅單右上角是勾....需至應到案處所聽後裁決
可是我人在基隆他開我的戶籍地的監理所...台中
還寫到案日期是7/17日前...
他紅單右上角有勾....需至應到案處所等候裁決~~
而應到按處所就是台中監理所~~可是我人明明在基隆阿
可是16條不是不必驗車的嗎??
還是去郵局繳一繳就好了??
我的車是NSR~~已經改了野狼大燈了...
照他這樣寫是要重新驗車對不對??
XD...
我有零件停產證明..
除了沒有後照鏡~~
車體顏色不一樣~~
也沒有原廠殼....
改裝排氣管和化油器...
也沒有整流罩了....
這樣怎麼辦???
跪求救??????XD
更新1:
達達先生妳好 我今天打去台中監理所問 他說不需要驗車耶@@ 叫我直接把匯票連罰單一起寄過去就好了?? 那這樣就沒事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