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標得法拍屋取得法院產權移轉證明後,是否即表示房屋就素偶滴囉,還是 需要去找原屋主辦理過戶的動作?
2. 人空屋不空 ~~ 原屋主留置物清點如何認定(有用物和垃圾的差別),當然如果法官來點交應該就法官認定,這方面不會有問題。但是假使是由代標公司或者自行點交,認定上是否會造成以後的困擾,因為我看中的房子光一樓就有留置物(應該算垃圾吧)有點像戰後遺跡,2 3F就不敢想像了,可惜沒辦法偷溜進去。如果留置,通知原屋主需保留留置物多久的時間,才能加以處理(有法定時間嗎)?
3. 有些法拍屋已經有租屋者(法院有點交),是否可以在拍賣前先去和租屋者達成協議,仍然由對方續租(因本來就是要買來出租用)?法拍屋仍然有人租賃,是否大都是所謂的海蟑螂,否則一般人應該不會租被法拍的房子吧(純屬個人常識判斷)?
以上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請不要回答叫我找代標公司,雖然屆時如果真要標法拍屋一定會找代標公司,但是在這之前自己仍然想先瞭解一點,方便自己事先過濾標得物。而且偶素好奇寶寶。
更新1:
謝謝各位的回答!小弟心裡有個底囉。 看中的房屋於今年元月已經斷水斷電(因為電費催繳單黏在鐵門上),算一算應該快半年有囉,所以應該人空沒問題惹。只是閒置物讓我有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