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是否有違憲之虞

2006-06-30 6:43 am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七十條罷免總統需立委三分之二之同意奇怪的是---第一  選舉由人民直接選  罷免卻要透過間接選舉第二  總統的選票只要贏過對方一票(非絕對多數)  就可當選      罷免總統卻要三分之二的立委同意 第三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七十條  根本就是違憲  違反憲法           第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各位大大的看法呢
更新1: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選舉是人民直接選 罷免卻須先透過立委 主要原因是安定 這種理由太牽強 所以不適任的總統只要綁住三分之一的立委 就可做到卸任 這種增修憲法根本就是濫憲法 原來的憲法直接明定人民的參政權 這樣才是符合民主的精神

回答 (8)

2006-06-30 9:56 am
✔ 最佳答案
殊位網友你們都弄錯「違憲」二字的意思了違憲並不是如字面上的違背憲法條文,而是違背憲法精神(這又牽扯到自然法,因太複雜不進一步討論)就好像最後一屆國代的自肥條款:將自已的任期自動延長,並將此事列入憲法中,最後由大法官宣布這條文違背定期選舉的民主精神,而是違憲。由這例可以瞭解所謂的違憲不是違背憲法條文而是違背憲法精神。
參考: 憲法老師課堂的經驗
2014-11-11 1: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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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4 7:14 pm
憲法有否矛盾,是你說了算,還是我說了算.最終還是多數決.
提出 七十條有違憲之虞的發問者,請問你 七十條的全文是這樣的嗎? 請把七十條的條文,全部列出來. 最終還是要老百姓投票表決.
2006-06-30 11:16 pm
希望各位的言論都能一以貫之!!!
2006-06-30 9:31 am
一.先看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 17 條(參政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133條(罷免權)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1.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7.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9.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20 日版第六十二條  (正、副總統罷免案之程序)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同意後,國民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國民大會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9 日版【現行版】 第七十條    (正、副總統罷免案之程序)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第七十四條   (罷免案之印製及投票方法)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二.以下純屬個人的看法 <不穿插藍綠橘黃色彩意識!!>1.前提:憲法乃國家大法,惟經戰火洗禮及時代潮流影響,造就了現在的現行法條;原憲法不適用中華民國在台澎金馬現況是不容置疑的,因此有了以前所謂臨時條款及現在的憲法增條條文。在憲法成長的因素中,時間、人民民主法治素養和政治環境均是影響憲法修訂方向的主因,因此本人認為不論結果是否為某個人或政黨,只要是依當時憲法所容許的法律規範下所產生的法條,每個人均應遵守。 2.再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簡稱該法)第70條是否違憲? 該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第70條特別是罷免正、副總統之程序規定,依憲法第133條規定,對罷免法條已授權立法院訂定,所以是無違憲之虞~~理由如下:a.選舉由人民直接選,罷免卻要透過立法院提案後始交由人民投票決定;與憲法第133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並不違背憲法之規定,且該法亦是於民國84年立法院依83年增修條文將總統改由人民直選時修訂,罷免提案權由國民大會多數決同意後提出,迨國大職權萎縮後再於民國92年修改由立法院多數決同意後提出,原立法本意是為求總統副總統選罷之發動要慎重。b.一次全民對總統副總統罷免,重選至少會花費數十億公帑,從選票印製,運輸、選務及監票人的邀聘, 罷免成功後的重選,等等。況且總統副總統原先亦是由全民多數決選出的,若罷免發動權很輕易即可啟動,那社會一定常處於混亂局面;舉例來說, 當2000年陳水扁先生以不到40%得票當選,若可由若干人連署即可提出罷免,那宋楚瑜先生一定會立即據以發動的,所以甫當選一年內不得罷免及先由立法院(原國民大會)以絶對多數決同意後才可提出,均是為求慎重而設定。 3.再者該法係在立法院藍陣營為多數下三讀通過的,依立委黨性堅強特性下,自屬傾向保障黨之利益所產生,當時在位總統為李登輝先生;且當時國大代表也絶大多數為藍陣營;現以政黨輪替後,即對原立法反保障了另一陣營而質疑法的公正,那對當時立法考量之本意均抺煞,那也是不公平的。 4.若要說違憲,據個人研究這一堆新舊法中,副總統的補位及罷免,才有違憲之虞;第133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副總統缺員補位由立法院補選,而罷免却一樣得先經立法院多數決是罷免案後交全民投票決定,已非由原選舉區(立法院)罷免了。另該法過於粗糙之處尚有:總統缺位,副總統補正à又造成副總統空位,此時要不要補實呢?(以往慣例是没補選,但各條文間關連細研後會發現真的仍存有些問題,都可要到遇上了經輿論廣泛討論後,群眾才知個人權益常為政客所剝奪,才知政客私心過於對選民的關心!!)
參考: 就先醬子了~~
2006-06-30 7:40 am
to:GM 人都會思慮前後矛盾了,憲法是人定出來的,怎麼不可能自己違背自己呢?憲法如果自相矛盾,當然可經過大法官會議作裁定。
2006-06-30 7:24 am
第一.立法委員是人民選的

第二.妳所引的條文只是70條的部分條文,建議你不要這樣引,不然會造成不必要的錯誤認知

第三.法律之所以規定如此高的門檻,那是基於穩定國家政治考量,如果門檻不定高,那總統將受國會綁架,政局勢必動盪不安

第四.總統是不是罷免,不是立委說了算,最終還是要交給人民決定

第五.違憲???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請問...憲法會違背他自己嗎???

2006-06-30 13:20:30 補充:
1.在這裡談問題不要搞的你最聰明,其他人都是笨蛋,大法官是笨蛋嗎??既然要問法律的問題,請先把自己的政治主張放下吧
2.若有違憲,以目前政治殺紅了眼來看
在野自不會放過找這個洞,但事實好像不是這樣
3.憲法自相矛盾??哪裡??就開版大的問題而言,總統副總統罷免還是要交由人民呀
4.制度沒有完美,總有正反2說,這是社會科學的自然現象!!然而,罷免總統高門檻制度設計,乃在維護國家政局穩定,避免總統被國會綁架,法律若不先設定由全國最大民意機關立法院先提議表決而是直接交人民,公帑有限呀
!!
參考: 我的看法....

收錄日期: 2021-04-26 15:13:2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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