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結婚與離婚

2006-06-22 5:05 pm
請問一下..假設我在去年11月結婚(我們是請客結婚不是公正),但是因為某種原因我在今年4月離婚...而且我尚未去戶政事務所登記,這樣我還需要去辦理離婚手續嘛???那如果不辦的話..戶政事務所會知道我有結過婚嘛???(如果我們雙方家人都不說的話)
更新1:

那在請問...是否必須回到我的戶籍地辦理..或是我在外縣市辦理也可以嘛??

回答 (11)

2006-06-22 5:14 pm
✔ 最佳答案
當初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當然要離婚了也不需要再多此一舉辦理離婚登記..
若是沒先辦理結婚登記再去辦理離婚登記的話,日後倘若您要結婚時,對方式可以控告您重婚罪的;只要有宴客2桌以上之公開儀式皆為婚姻有效。
依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結婚只要不違反民法其他限制規定,不論是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均屬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據戶籍法第17條規定: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同法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下罰鍰。身分證配偶欄是無法填寫的,辦理結婚登記後須換發國民身分證。

本案結婚(有公開儀式)未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但結婚仍為有效,為結束此一婚姻,必須完成離婚手續,而欲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卻因無結婚登記而無法受理,因此必須先辦理結婚登記後再立即辦理離婚登記,如此才可完整結束此一婚姻。


結婚登記

申請人

結婚當事人之一方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結婚證書(應註明結婚地點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蓋章)。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

在國外結婚者,其證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並翻譯成中文。外文譯本須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譯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委託書亦應認證。

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另附單身證明(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東南亞人士,另應經該國及我國外交部覆驗),但經我國法院公證結婚者免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結婚者,須通過面談後,憑入出境許可證及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結婚證明文件辦理。

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辦理。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結婚當事人應各備二個月內二吋照片黑白或彩色近照三張,換發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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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申請人

兩願離婚:雙方離婚當事人

判決離婚: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受委託人(兩願離婚者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正本。

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二吋黑白或彩色近照三張。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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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結婚登記或是離婚登記之證人都不需要跟您們夫妻二人一同去戶政所辦理的。證人只需要在結(離)婚證書上簽名、蓋章、填寫身分證資料即可﹙而惡魔在身邊這位回答者說→「證人是不需要一起到戶政單位 但是一定要是在離婚兩人的"面前"簽名才可以(不在離婚兩個人面前簽名的話 如何證明兩人有離婚的意思 ) 否則之後若是有一方後悔的話 可以離婚無效喔」←這句話也是對的。離婚證人簽名的有效形式是,讓二個證人確實知道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真意而親自簽名蓋章。如果一人同時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證人簽名時,未真正詢問過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真意,都算無效。縱然已經在戶政機關做了離婚登記,仍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所以,最保險的做法是,雙方當事人加上兩個證人,四人面對面一起在場簽名。而以他人名義代為作證的證人,也會被告以偽造文書罪。﹚。

因為要先辦結婚才能辦離婚登記,那還要另外準備結婚登記的資料嗎? 或是只要準備上述離婚的資料即可?

答:兩樣都要準備,簡單來說就是一定要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再辦理離婚登記,如果沒有這樣做的話…那麼你們這輩子都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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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6 1: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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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8 5: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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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2 8:16 pm
你的情形已經算是結婚成立了,只是沒去戶政辨理結婚登記,一般結婚日起算30天要到當地戶政辨理結婚登記,超過會被罰錢。你當初有宴客,這在形式上結婚已成立。戶政並不會知道你結婚了沒。只是~~以後你們雙方有任何一方去結婚了,另一個可以告他重婚。就所謂的重婚罪
公証結婚跟一般宴客結婚在""民法""上形式上都一樣是~~有效的~~只有2個人以上的証人,這個婚姻是成立的,這不是不管雙方約定好說不說的問題,以後會延申出來的問題才是重點~
但離婚就不同,不是形式上的了~也不是有證人蓋章就可以囉。
你現在的情形~可以結婚、離婚同時辨理,兩造雙方持身份証件,去當地戶政辨理。
如果你連結婚、離婚都沒去辨理登記,往後只有一方結婚了,另一方可以告他重婚罪,而且連他對婚對像也是犯了重婚罪的共犯喔。

 
參考: 法律知識+戶政
2006-06-22 6:19 pm
需要 我朋友也遇過一樣類似ㄉ情況(他們是私下公証 所以沒去登記 但後來還是要當天登記結婚和離婚) 原則上你公開請客 就算結婚  不辦的話將來對方要擺你道 可以告你通姦或重婚 所以建議去辦吧 

2006-06-26 14:25:35 補充:
應該要到戶籍地辦理 如太遠不方便 可先打電話到戶籍所在ㄉ公所詢問吧
參考: 我身邊ㄉ例子
2006-06-22 5:30 pm
因為有公開宴客儀式及來賓.親友.證人.錄影帶或照片可當佐證資料,所以婚姻是具有效力的,雖說尚未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可是你要知道一件事很*重要*,日後男女任何一方要是再與他人結婚,只要有任何一方或親友證人出面檢舉就是構成重婚罪,所以為了日後的幸福著想,應去戶政先補辦結婚.再二人一同辦理離婚.日後才能男娶女嫁互不相杆!各自追求幸福美好的日子

收錄日期: 2021-04-26 13: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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