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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六○六三四七一號令發布施行第一條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三條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任務編組方式設鑑定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鑑定醫療機構之指定事項。 身心障礙等級重新鑑定之指定事項。 鑑定結果爭議與複檢之處理事項。 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鑑定小組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衛生局代表。 社會科(局)代表。 教育局代表。 醫療人員。 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 地方人士。 第二問題無法確定~好像是
2006-06-20 22:22:54 補充: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開始有殘障津貼.相關訊息網上查詢
http://disable.yam.com/understand.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