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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二個問題都有點複雜呢(一)計程車靠行之加保問題1.依公路法第34條規定,計程車客運業為汽車運輸業之一種,因此,計程車行均以運輸業者身分「公司或行號」名義,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惟自民國67年牌照凍結後,政府即不再受理計程車客運業之申設。2.原本之計程車行應該如你所說,與司機間應該是雇用關係,但是因為長期下來受許多複雜原因影響,現在計程車之靠行分成二種,第一種是車行以自有車輛出租給駕駛人,第二種由駕駛人自備車輛或向車行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車輛,並向車行購買或租借牌照使用,也就是寄行。3.依法院之見解,目前之靠行屬信託關係,且車行只有為司機代辦申領證照等服務事項,並無僱用之事實。4.所以,計程車司機與車行間通常不是勞資關係,只是一種信託關係,因此,車行不需為司機提撥退休金,也不用強制為司機投勞保。5.不過,實在上仍應看司機與車行間所簽定之契約內容來判斷,也有少數車行是雇用司機為其開車,此時就應為其投勞保。不過這種情況現在不知是否還存在。以下是相關法院判決及勞委會之解釋裁判字號:89 年 上易 字第 285 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08 月 22 日裁判要旨:汽車運輸業所稱之「靠行」,係指汽車所有人為達營業之目的,將汽車所有權移轉於車行,便成為權利人而為管理行為之謂,應屬信託行為之一種,車行即為其受託人。依信託行為之本質,在信託關係終止並信託財產 (即汽車) 經受託人移還前,應認受託人為信託財產法律上之所有權人,不得仍謂信託財產為信託人所有。以故,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苟有違反信託契約之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或為其他侵害行為時,信託人雖得本於信託關係請求賠償損害 (回復信託財產原狀或以金錢賠償) ,但無從本於所有權有所請求。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勞動 4 字第 0940020373 號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04 月 21 日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 條 ( 93.06.30 ) 要旨:運輸業之駕駛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釋疑 全文內容:一、勞工退休金條例係為改進現行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而立法,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之勞工,即有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其與勞工是否投保勞工保險或以何種身分投保無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退休金仍依勞動基準法計算;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新制年資之退休金則由雇主每月依勞工工資之百分之六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專戶。 二、運輸業對名為僱用而實係靠行性質之個別駕駛員,如僅係為其代辦申領證照等服務事項,並無僱用之事實,尚無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二)短期補習班員工加保問題1.短期補習班之成立是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各地方縣市政府自行制訂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來成立的。2.它只有立案證書,並不是公司、行號,也不是新聞、文化、公益事業,因此不屬於強制投保之單位。3.不過要注意的是,短期補習班雖不是強制投保單位,但仍有勞基法之適用喔,這是兩件不一樣的事。有些人會誤會說只要是勞工就一定要投勞保,其實是不一定的。4.補教業者,並不是學校,不能排除適用勞基法,許多人都誤會了。以下是勞委會的解釋:「勞委會表示,補習班未排除在勞基法四個行業、七個工作者外,因此,當然適用於勞基法,7月1日後得提撥月薪6%的退休準備金。排除在勞基法的七個工作者中,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的教師、職員,容易讓同屬教育單位的補習班業者搞混,以為不必提撥退休準備金。勞委會解釋,公、私立各級學校歸屬於教育部掌管,而補習班是向地方縣市政府立案,且非為「學校」性質,不能免除於勞基法之外。勞委會提醒補習班業者,即使是兼職的教師以及工讀生,也都得按月薪、逐月提撥退休金到勞保局,不能隨便免除,以免受罰。」請參考下列網站
http://cla.hilearning.hinet.net/showmark3.jsp?news_id=3363(內政部75年9月25日臺內社字第441984號函)受僱於僱用員工5人以上之短期補習班之員工,因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強制投保對象,故無上開條文之適用,惟該等人員如係該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員工,仍可依同條例第8條有關自願加保規定,由該短期補習班為所屬全體員工申報加保。
2006-06-14 13:45:55 補充:
所謂公司或行號,是有一定的設立要件的,短期補習班並不是依公司或行號設立之法規成立的,故不是公司或行號,這裡就不說了,你可以到網路上搜尋,有許多關於如何設立公司或行號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