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票簽證之意義
股票簽證之意義:無論是公開發行公司或未公開發行公司;無論是大公司、小公司;無論是資本額為100萬亦或是1000億之公司,皆需於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發行新股時,即應限期將印製完成之股票交由經濟部核定公告之簽證機構加蓋經報備之簽證鋼印,是謂簽證。
「股票」是顯示股份及表彰股東權益之有價證券,因此股票之發行對股東權益(如:設質、轉讓等)之保護及公司制度之維護,皆屬非常重要。公司法第161條之一規定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已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後,一個月內發行股票)。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發行外,各處以新台幣陸仟元以上參萬元以下罰鍰;期滿仍未發行者,再責令限期發行,各處以新台幣玖仟元以上陸萬元以下罰鍰;期滿仍未發行,得繼續責令限期發行,並按次連續各處新台幣玖仟元以上陸萬元以下罰鍰,至發行股票為止。
三、股票簽證之意義
1.控制證券發行數量,防止超額發行,保障社會大眾的投資利益。
2.防止偽造。
3.證券簽證後,在作為融資擔保品時較易被接受。
4.證券經簽證後始得在市場流通買賣。
四、公司股票簽證標準
關於公司之特別股及普通股發行數額,該公司之章程多已訂定其範圍,而股票簽證則應以其所定範圍內為之。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公司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因此在股東會未完成修正程序以前,仍以章程原定範圍為股票簽證標準。
五、公司股票應記載事項
依公司法第162條第一項規定,股票應編號載明下列事由:
1.公司名稱。
2.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3.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4.本次發行股數。
5.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6.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7.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記名股票應用股東本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本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