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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通作業場所依「高科技廠房新建工程安全檢查基準」第一條,共通作業場所:係指工程關係事業單位與施工事業單位之作業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區域執行其職務之場所 (第二線場所如開口部分、上下設備、穿越吊掛物下方等場所或鄰接之場所) 。2.室內作業場所:參考勞委會(79) 台勞安三 字第 26777 號解釋函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79) 台勞安三 字第 26777 號發文日期:民國 79 年 11 月 10 日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要旨:釋示關於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室內作業場所」疑義
全文內容:所稱「室內作業場所」係指屋頂 (或天花板) 及其四壁以隔板或其他遮蔽
物隔間,有礙外部氣流流通之建築物內部之作業場所;若室內作業場所之
壁面二分之一以上未設隔板或其他遮蔽物,應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 8 條 (6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