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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詳述,不才將"結婚"的相關事項範圍擴大描述~版主雖有在小孩出生後宴請"滿月酒",但總非結婚的相關要件之內。且~~關於小孩尚有非婚生子女之問題(婚生子女~民法1061),所指的是: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但經其生父母結婚,則能被賦予婚生子女身份,即所謂的"準正"(民法1064)。(有關準證效力可參閱民法1064)另~~閣下之女經其父"認領"(非認養)為生父承認其與非婚生子女有父子關係之意思表示,順便一提。以下為結婚的相關規定~~~結婚的要件可分形式要件跟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民法982之1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實質要件1、須達法定年齡,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不得結婚。(民法980條)2、未成年人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981條)3、須不違反近親間禁婚之限制4、當事人間無監護關係(民法984條)5、須非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兩人以上結婚(民法985條)以上違反1、2、4條者,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有但書)違反3、5者為婚姻絕對無效。所謂絕對無效,為"當然"、"自始"、"確定"的不能發生婚姻關係之效力。4則指~~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民法984條)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另外~形式要件中的一點~~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民法982之2條)另公證結婚與宴客皆為"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的範圍中,如果沒有依法登記,其結婚~~~~無效。所謂結婚:係男女當事人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所為之要式行為。講明白點就是~~成年人(未成年人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雙方經過"公開"、"儀式"(請客、宴客)後再到戶政機關登記。如果閣下未能滿足"須達法定年齡"(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結婚是無效的,再則~~如已達法定年齡,但未成年(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則須得你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法定代理人是可以依法提出"撤銷",訴請婚姻無效的!!如果閣下是直接拿"結婚證書"到戶政機關辨理,但還須視有無滿足形式要件~~公開儀式及二個以上的證人,如果沒有,同樣無效!!另外~~如果其中一方已結婚,則有違民法958條,除了其結婚無效外,更觸及重婚問題。如果閣下和另一伴中有一人"未達法定年齡",其經法定代理人提出"撤銷"之請求~~自始無效!!!此處無效者,其他自不須再說!!!!! 相關的詳細法律須請教專業律師
2006-05-05 23:10:40 補充:
同居之男方有構成妨害家庭之要件?!須視閣下和男方的其他條件,如閣下尚未成年~~恐怕閣下的法定代理人將會訴諸法律,但如果男方已有配偶~~~閣下亦會~~~不須多說~~
2006-05-08 19:37:06 補充:
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如未有精神耗弱而被宣告禁治產或其他特殊情況,其在法律上屬"完全行為能力人",能以獨立之意思,為完全有效法律行為。閣下並未明述問題,但該是屬於其中某家庭對閣下和另一半的交往和相處不認同(猜的~~),如果當事人能確定自己乃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的行為的自主,應該是以"和解"機會較多~~但是,事關當事人的處境,不才還是老話~~~相關詳細法律,建議請教專業律師~~~~另外提供閣下一個法律咨詢對象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2006-05-09 14:43:14 補充:
閣下下次提出問題是再告知吧~不才看看是否有能力提供參考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