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支票法中的三則難題

2006-04-13 7:38 am
一.某人持一抬頭人支票(order cheque)取現金,支票上的抬頭為一虛擬人物「超人」(Superman),此情況下在法律上a)銀行職員不論來人是誰,原則上可視為來人支票(bearer cheque)照付現金b)銀行職員拒付現金,因為抬頭支票必須戶主親臨取款,而明顯地此支票是沒法叫超人來取,故支票是失效的二.某人持一日期為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之支票取款,今天是二月二十八日,而今年是平年,沒有二月二十九日,銀行職員在法律上a)視為期票,三月一日才可取款b)可付現,因二月二十九日代表二月的最後一天,故該支票亦可在二月二十八日(本年二月的最後一天)視為到期取款c)無此日,支票失效三.某人持一日期為二零零六年二月三十日之支票取款,今天是三月五日,銀行職員在法律上a)可付現,日期雖錯,但現在已是三月,可視為到期b)無此日,支票失效第二題與第三題的分別在於二月二十九日是有這樣的一天(當閏年時),而二月三十日明顯是沒有這樣的一天。當然銀行本著謹慎小心,是會婉拒客戶的,但我要知道的是法律上其實是否成立,我比較肯定一、二兩題的答案(因為剛聽了法律專家的意見),至於第三題還不大肯定,還望專家們不吝指教。
更新1:

先感謝你的解答,在你解答問題之前,我已經有了答案,答案是A、B、A,(抱歉你全錯了...),理由如下: 所有fictional character作抬頭之支票(不論抬頭票還是來人票)均一律視為來人票。而所有虛構日期,若月份是對而公曆上欠缺該日(必須為大於零之整數)則視為該月之最後一天,無論是今年二月二十九日、二月一百日也好,也可於二月二十八日(沒錯是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後兌付。 這是法律上的答案,當然真正作業就是另一回事(銀行總想把風險降到最小)

回答 (3)

2006-04-18 8:29 am
✔ 最佳答案
問題一
答案b
聲明是「抬頭人」(Order)支票,當然要支票上要有抬頭人的名字,除非世上有一個人的真名字叫“Superman”,否則這支票不能成立。

問題二
答案c
我已經和一班銀行舊同事和經理級的也討論過這一題,大家一致認為不成立,支票在金融法中是契約的一種,契約中的日期不可以是不存在的日期,而2006年2月正好沒有29日,所以這張支票也不成立,雖然我們也未遇過此情況。

問題三
答案C
理據同上

2006-04-18 00:31:29 補充:
Sorry, 不小心看錯了,問題三答案是b,理據同上

2006-04-19 16:54:10 補充:
TO: 發問者Sum

我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官,所以要用到法律觀來判第二和第三題我也不便跟你爭論了。
不過第一題相信告到英國樞密院你的勝算都不大,因為反過來想,發票人才是銀行的客戶,人客所發出的抬頭人支票(Order Cheque)就是要指明要給與某人,假如隨便寫一個虛構人物就可以變成bearer cheque(持票人支票),相信香港的金融制度早就土崩瓦解,外國洗黑錢集團更可以利用你說的這一奇點瞞天過海不留痕跡。

2006-04-29 23:02:40 補充:
To: sum

你有看清楚我是從事哪個行業的嗎?即使我的答案不可信,其他從業員的意見加起來就不只是我一個人的「想當然」了吧!

2006-05-03 04:32:35 補充:
你的概念也是錯了,不信你可以問問銀行

2006-11-09 04:47:02 補充:
忘記了補充一些資料,你所說的是香港票據法,而另外香港銀行法中有兩項叫“Banking Order”和“Banking Practice”可以overwrite票據法的,換句話說你所說提出這三項在香港法律上的保障可以說是形同虛設
參考: 曾在香港三大銀行工作過的閒人
2014-10-23 5:14 pm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09260.pixnet.net/blog
2006-04-20 5:37 am
這只是你的想當然而矣~

2006-05-02 01:48:56 補充:
你的答案真的是錯了,建議去問問律師。

2006-05-14 00:24:53 補充:
..........

收錄日期: 2021-04-28 15:25:0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0412000012KK15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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