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問題一
答案b
聲明是「抬頭人」(Order)支票,當然要支票上要有抬頭人的名字,除非世上有一個人的真名字叫“Superman”,否則這支票不能成立。
問題二
答案c
我已經和一班銀行舊同事和經理級的也討論過這一題,大家一致認為不成立,支票在金融法中是契約的一種,契約中的日期不可以是不存在的日期,而2006年2月正好沒有29日,所以這張支票也不成立,雖然我們也未遇過此情況。
問題三
答案C
理據同上
2006-04-18 00:31:29 補充:
Sorry, 不小心看錯了,問題三答案是b,理據同上
2006-04-19 16:54:10 補充:
TO: 發問者Sum
我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官,所以要用到法律觀來判第二和第三題我也不便跟你爭論了。
不過第一題相信告到英國樞密院你的勝算都不大,因為反過來想,發票人才是銀行的客戶,人客所發出的抬頭人支票(Order Cheque)就是要指明要給與某人,假如隨便寫一個虛構人物就可以變成bearer cheque(持票人支票),相信香港的金融制度早就土崩瓦解,外國洗黑錢集團更可以利用你說的這一奇點瞞天過海不留痕跡。
2006-04-29 23:02:40 補充:
To: sum
你有看清楚我是從事哪個行業的嗎?即使我的答案不可信,其他從業員的意見加起來就不只是我一個人的「想當然」了吧!
2006-05-03 04:32:35 補充:
你的概念也是錯了,不信你可以問問銀行
2006-11-09 04:47:02 補充:
忘記了補充一些資料,你所說的是香港票據法,而另外香港銀行法中有兩項叫“Banking Order”和“Banking Practice”可以overwrite票據法的,換句話說你所說提出這三項在香港法律上的保障可以說是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