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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第7-2條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可以罰的,而且還可以連開兩條:第31條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第60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2006-04-11 19:59:47 補充:
不知道你們家的接的那一通電話的內容,警察打這個電話鐵定會有錄音的..
2006-04-12 00:17:26 補充:
豪哥 也提醒了:還可能加開闖紅燈與超速的罰單....
此案:人證即足矣!對小民而言:這叫公權力...唉!
路口也可能有監視錄影...趕緊找議員幫忙擋單吧!...
2006-04-13 15:07:54 補充:
是啊!就是有這麼多議員為了表示他有辦法....只好用錢吃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