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考慮一下協商機制吧?一定要等還不出來時才會想到這個機制嗎?
給你可協商的條件,你自己好好的想一想,是要把負債球滾大一點,還是適時的去阻止它,別便宜了銀行!
申請規定條件如下:
@協商債務限於94年12月15日前已消費、借款所產生之無擔保消費金融債務(含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
等)。
@債務總額達新台幣30萬元以上,無擔保債權銀行家數達2家以上;但債務人具學生身分者,其債務總額不限。
@債務人每年平均償還金額應在債務總額15%以上。但債務人因特殊因素,如失能、重大疾病、中低收入戶或特別
境遇家庭,依實際狀況可提供最低至0%之貸款利率,期數最長10年。
不管是正常戶還是非正常戶,都要快點去辦哦!千萬別去聽信任何一家代辦或是週轉公司!他們只會吸你的血!讓你
更難還清你目前的債務!也不要以債養債,以卡養卡,那只會便宜了那些銀行,只會加重你自己的負擔!
順便提醒你,千萬別輕易答應銀行給你的協商條件,要清楚的知道自己可以負擔的月繳金額...就算是第一次協商
沒過,你可以再送第二次...你的就一直送到過為止!
若有任何不了解,你可以來"卡奴站起來"網站中爬爬文嘍...那兒會有很多人會熱心幫你回答你的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