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救我吧~我知道錯了~我違反著作權法

2006-03-24 6:27 am
我今天~因為我在奇摩販賣盜版光碟~被檢舉~所以被抓了~
數量在13片左右~沒有到地檢署去~是讓我回家~
教我回家等通知~
請問~大大~我這樣會如何~
會不會被關~我是初犯~~我還想要讀書捏~
怎麼辦~救救我好嗎?
更新1:

我今年10月要滿20歲~~我還想要讀書~拜託~

更新2:

那初犯呢?會不會刑責比較輕一點阿~我並不知道嚴重性~如果知道的話~我就不會這樣做了~我就不會販賣光碟了~我很後悔~請各位大大~知道的幫幫我~告訴我~要怎麼處理~才會最妥當好嗎?

更新3:

小藍~你說的是真的嗎?只要幾十萬就能解決事情嗎?我並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所以才會注下大錯~~很後悔~可是我不知道光碟的廠商~是否能原諒我~不提民事告訴~

更新4:

真的嗎?但是我家沒錢請律師捏~所以也.....~

更新5:

sfish~妳說緩起訴是什麼意思阿?

更新6:

我知道我是被檢舉的~ 但是我覺得我笨到可以~ 因為我被抓之前~有出車禍~拖到貨物~ 結果還一直跟他通MAIL~ 他還很關心我~叫我要保重= =bb~ 我想警察先生大概也不知道抓到那麼白吃的人吧~ 唉~~~悔不當初~

更新7:

對刑法還是不大了解~ 希望可以找到更了解~或者過來人~ 拜託~告訴我怎麼做吧~

更新8:

貓頭鷹大大~然後來呢?求你告訴我吧! 抓我的那個警察不錯啦~ 他說他要跟廠商〈美商〉說說看 說我的數量不多,看能不能就此算了 不要追究~ 之後我從警察局回家後~ 也都沒有動靜~廠商也沒有打電給我~ 所以我也不知道怎麼辦~

更新9:

我的違反著作權法是~微軟的~好大一間公司~~ 主動出擊我要從台南跑到台北的公司去~

更新10:

我把那天發生的事情補充清楚好了~ 先是警察到我家去搜索~ 然後把光碟片~世紀帝國2和征服者入侵~13片 還有空白光碟片30片~棉套一組..電腦主機一台~扣留~ 之後把我帶到嘉義的保智分隊~警察局~ 因為我前幾天有車禍~ 所以警察跟檢察官報告~說可不可以不用移送台南地檢署 檢察官同意~後來做筆錄~做完後~警察就讓我回家~ 叫我等法院的傳票~

回答 (15)

2006-04-02 2:57 am
✔ 最佳答案
老弟阿,別心荒,聽我道來,
我只講有用的,
*事件低進程,最 前到最 後-------警察---檢查官---法官。
*責任,民事--付給廠商〈前--合解私下議訂賠償金,最後---罰喔---法官裁判賠償〉;刑事,給付公庫罰金,坐牢。
重點來了,
1.到法官那一步,你會慘。
2.事情在檢查官那裡就要搞定。
3.如何搞定〈讓檢查官----不起訴、緩起訴〉,讓事件落幕---你損失最低咧!
我先去吃飯,我會在找時間補充----你如餓了--也先去吃巴--

2006-04-01 23:51:48 補充:
用最簡方式敘述1.不起訴,案件到此結束。不會再有傳票,案件不再到法官處也。2.緩起訴,效果也相同,到此了結,只是不要再犯,再犯效果就不相同。以上都是檢察官的---權。至於檢察官,要如何處理你這案件,關係最大的3點1.你的態度。2.廠商態度。3.有無和解下回待續

2006-04-02 00:07:39 補充:
我相信你很惶恐,真知錯,應不在犯,那以下你不論採何策略,記著〈擺低姿態〉,處理過程中不要生任一句會讓人不爽的話---從你口中出,要不然整盤皆輸,不論對檢察官或對廠商均同。待續,下回講方略

2006-04-02 00:12:11 補充:
老弟阿,這兩天我會全盤跟你講,勿憂,去睡吧,之所以要分段講是----如此,每一段你才能深入去體會,不然快速看過,將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會輸得較慘。

2006-04-02 00:34:36 補充:
要睡之前還是先交待,1.廠商態度,我跟該廠商不熟,無從探究,但分積極要跟不積極要兩種前種你這2週就收到傳票〈檢察官訂開偵察庭〉,傳喚你,後種則日期將-----遙-----。2.有無合解,這是很大的重點,牽涉整案命運走向,簡單說有和解,此案百分之99你就不用到法官那理了。因此---和解---是重點。下回講本案如何去和解〈主動出擊法與被動出擊法及怎樣才能達成和解的方略與實際操作〉

2006-04-02 00:39:38 補充:
偎--你如找律師光是【談會費】一個小時就要2千元,且律師總是要讓你搞到要法官面前,他才可再賺你出庭費,一庭5萬也敢跟你拿,我是完全免費傳授,你要有耐心聽我講。

2006-04-02 20:54:09 補充:
好來,接續,案子他不會止於警察局,必到檢察官那裡,一但偵查終結就只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但偵查終結前必開偵察庭,傳票會調你去,也會調廠商去,廠商最有可能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2006-04-02 21:01:20 補充:
純民事事件---起訴後法官開民事庭。純刑事案件---起訴後法官開刑事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起訴後法官直接開刑事庭--宣判刑事罪與罰則同一時間認為廠商提出民事上求償---有理由--逕同時裁判你要賠廠商多少錢。所以我說不要到法官那裡,必,在檢查官那裡就要搞定。

2006-04-02 21:09:41 補充:
有一些人,踩人家頭頂上去後。被踩的人還感謝他,認為他是好人,反面來說「踩人者」很高竿,所以捉你那位警察,處事已到「仙」的地步。但這一件事你不能怪他,因他是捉犯罪〈他的天職〉,而你正是罪犯,怨不得人。只是你如奢望他去幫你跟廠商講好話,是緣木求魚。因他沒那立場也沒那必要,口頭上應付你一下罷了。

2006-04-02 21:25:49 補充:
主動出擊法,與方略與實際操作:注意聽,和不和解見此,*現在傳票尚未到,你寫一張悔過書連帶切結書找人帶你去找廠商。1.提前去找廠商尋求原諒,是為主動出擊法。2.悔過書內容的重點在於,承認無知承認錯誤深刻懊悔請求念在你只有十幾歲涉世未深,對於造成對廠商損害非常抱歉,祈求能給你自新機會,並切結絕不再犯。3.找人,一則找人幫你寫毀過書----求你學校老師幫忙,指導你寫。寫好後。另一則找人帶你去找廠商,【這就重要了】下回講。

2006-04-02 21:37:07 補充:
補充一下,我所謂老師是自從你小學以至現在所有老師你認為最能幫你的,你去找他,將事實跟他講,我教你的全部,你帶去給他過目---記得喔,我寫的字一定要給他看。且你未滿20睡,事情不會處理,這整件事需你跟家人講,我寫的字也要給你爸過目,好確定要如何作再如何作,而且要你爸爸帶你去處理。

2006-04-02 21:40:57 補充:
就以整件事的大小,你造成的狀態面,我主觀評估,里長這層級是最佳人選,里長與代表剛好6月就要選了,但一定一定一定要找對人,要不然【請鬼拿藥單】

2006-04-02 21:41:01 補充:
就以整件事的大小,你造成的狀態面,我主觀評估,里長這層級是最佳人選,里長與代表剛好6月就要選了,但一定一定一定要找對人,要不然【請鬼拿藥單】

2006-04-02 21:49:45 補充:
要和解就要抱定-----一次給他和解成的信念。流氓底或態度屬那型的-----找不的。年輕不夠世故者---找不得。只有錢,不會講話,---找不得。必找有點年齡,他到場角色角度,才好提-----00人年紀輕不懂事--------------------且他需圓融會處理事務的人。一次就要給他搞定。還有自從見到廠商一直到離開都不要提起一個字--------「賠」。這非常非常重要。

2006-04-02 22:06:31 補充:
要知道我叫你去這趟,
1.是-----「認錯請求原諒你。」原諒了,將來就不會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而既沒----附帶,檢查官訓一訓你之後,當庭就「裁定本案緩起訴」你就一毛錢不用花也不用關。知道嗎。
2.而不是叫去談------「廠商,你要我賠多少你才願原諒我跟我和解」,這差多了。

2006-04-02 22:11:31 補充:
我寫超過2千字,系統不讓我回答,只好到意見欄來,好了,初步講到這裡,我已很用心指導你了。換你跟我講看到這裡你的感覺如何?

2006-04-02 22:15:00 補充:
後續,被動出擊法可能較不妥,暫緩。
後續發展,再逐步指導你。
我是你這輩子找不到的第二人
不敢說貴人,但卻是一個有用的
無代價幫你的人喔。

2006-04-03 19:05:08 補充:
別人屁股你不摸,摸微軟的,出庭時跟本它就直接律師出庭,我想好在告訴你
負中求佳法則

2006-04-03 19:10:10 補充:
律師是,把對方打的愈死,他對他---老板愈有功,眼中只有輸贏,無人情的,我明天再看看,如何個脫困法。

2006-04-03 21:56:13 補充:
你爸,你家人知道你這事情嗎,他們態度跟想法?

2006-04-03 22:10:09 補充:
你戶籍是在台南縣還是台南市

2006-04-04 08:32:26 補充:
老弟,寫信到我電子信箱來好了,這裡讓別人提意見才不會亂。
參考: 黑暗中見光明------貓頭鷹
2016-11-07 4:29 am
你必定會坐牢,微軟過往把很多人告至送牢了,明言殺一敬百,以恐懼鎮壓盜版
2016-04-05 1:12 pm
請你 務必 趕快 找 律師,這很嚴重……罰則方式:有 很多種,初次還好,但還是類似 : 罰金或 勞動服務 之類 …… (這也 觸法啊,除非 總統 在職 犯任何罪 都 無刑責啊 )
2015-11-04 4:48 am
1.著作權法第91條第三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91條之1第三項,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2.本件將音樂CD以光碟燒錄機拷貝之行為應屬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
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果將自己買來的CD以光碟燒錄機加以重製多次,將會侵害詞曲作者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這是違法的行為

又市面上的流行歌手精選集CD是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明知為盜版品而以販賣方式散布,將侵害其散布權

3.更慘更可怕的是根據同法第100條規定本罪是非告訴乃論。
參考: 車禍處理(曾老師車禍處理100招)http://peter540104.pixnet.net/blog
2006-11-21 12:17 am
貓頭鷹大大,可以請教你有關著作權法的問題,我的即時通帳號:z0936376951
2006-04-04 10:06 am
販賣仿品在我國的確是有罪, 很遺憾, 這是我國處境, 在外國壓力下的結果,
但警察專抓小的,是因為警察的績效制度所致,
並不是檢察官要求他們如此做,
而警察把案子移進地檢署,檢察官也就不得不辦, 徒乎奈何?
身為體制的一份子,無法有什麼反抗,但你們不同,
很希望你們能把你們的故事投書到報章媒體,
有你們的監督,警察才會將警力用在真正該用的地方,
才不會為了績效,反而犧牲了治安。

當然,販賣仿冒品現在仍是有罪,不管妳的仿冒品是批來的/買來的/撿來的,
請幫助把這個資訊散播出去。
2006-04-01 8:44 pm
但是廠商一直沒有剛我聯絡~之前警察有跟我說~說我的數量不多~他要跟廠商說說看~看看能不能就這樣算了~所以我現在也不知道廠商方面是否有要追究~或者要和解~還是要算了~

2006-04-03 11:18:56 補充:
http://www.microsoft.com/taiwan/piracy/procedure.htm
微軟說~不和解捏~怎麼辦~

刑事或民事訴訟均係由著作權人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委由律師提出。Microsoft 一旦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後,原則上不願意與被告和解,即使和解,亦會按各案之相關情形及侵權之程度等,要求被告依法就過去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給付賠償金並公開道歉。

2006-04-03 20:56:04 補充:
拜託你了~貓頭鷹大大~妳一定要救救我~

2006-04-04 10:31:29 補充:
好的~感謝你~貓頭鷹大大~

2006-04-04 11:07:34 補充:
SEVEN~恐怕在未盡監督之責任時~我就先去見閻羅王了~今年在沒有辦法讀大學~我看我就去見閻羅王好了~看看閻羅王有沒有辦法幫我~讓我去讀大學~我知道我做錯事情~也是應該接受處罰~但是我真的很想讀書~我不是故意的~我家窮~我只是想說那幫忙補貼家用~至少我爸媽、奶奶不用天天做到那麼辛苦~奶奶可以少做一些家庭代工~媽媽可以不用每天賣水果賣到那麼晚~爸爸可以人家在休息放假時~不用加。~我的出發點是好意~但是我不知道......~~我爸說~如果去坐牢~那書就不用念了~我的前途就真的沒有了~~什麼都沒有了~那我活著幹什麼~沒希望的人生~我不想要~~

2006-04-04 11:13:18 補充:
爸爸可以不用加班~想盡辦法去爭取家班的機會~我爸爸因為大家眼眶紅~線在還在家裡休假~因為有人去公司說我爸爸為什麼天天都可以去加班~他們就得要放假~我爸爸這個月不知道要放幾天的假~還不知道這個月我家房子的貸款~繳不繳的出來~我爸媽~每年的薪水額度~兩個+起來還不到30萬~我有兩個弟弟兩個都讀高中正花錢~還有爺爺奶奶~年邁~我雖然說是自己讀書重考~
但是我還是天天去打工賺錢~等回家後再讀書~每天~每天~

2006-04-04 11:14:07 補充:
所以我現在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2006-04-01 7:22 am
一、罪證確鑿,大概請律師也沒什麼用。既然年紀輕又是初犯,應該可以有機會緩起訴,前面幾位的回答都很中肯。
二、民事部分先和廠商談看看,真的不行再想辦法吧!
2006-03-28 1:18 pm
C你個六法全書! 我覺得你要跟廠商私下和解喔! 可以當他們免費的宣傳大使 或是用關懷獨居老人之類的!說真的~你只要有心!一定可以和解的!
2006-03-27 2:49 am
那個人應該是為了要賺錢才檢舉你吧

你的電腦軟體是盜版的嗎 趕快移除吧!若是企業用戶要更小心為妙,因為今年取締盜版大執法上路了,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更提出千萬獎金,並鼓勵企業員工檢舉使用非法軟體的東家,這也是近年來BSA最大手筆的獎勵活動。

這波BSA大執法的對象,主要以企業用戶為主,另一種為買硬送軟的電腦廠商。BSA主席宋紅媞表示,根據國際數據資訊(IDC)的研究報告顯示,台灣IT產業年產值已經到達了近62億美元,如果可以把當前43%的盜版率下修成為33%,將可使年產值衝到73億美元,預估可成長15%,在工作、稅收、經濟上都可創造出新的機會。

往年BSA頂多提供100萬元檢舉獎金,這次1000萬可說破歷年紀錄,只要即日起至4月30日活動期間內,根據被檢舉公司現場搜索查獲之非法重製及使用非法軟體侵權金額,如果依當時之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一億元,而法院對被檢舉公司,包含該公司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作成有罪確定判決或於刑事確定判決前達成和解,BSA將會根據檢舉人提供線索的多寡、品質及配合態度、被檢舉公司違法嚴重程度及最後法律結果決定給予檢舉人100萬元以上至最高1000萬元的獎金。

宋紅媞並強調,一般民眾對於檢舉的過程可能有所疑慮、不知如何開始,但其實只要先掌握住「公司基本資料、電腦數量、盜版軟體種類」等三元素,透過檢舉專線或BSA網站線上檢舉,就可以進入檢舉流程,完成檢舉的第一步驟。BSA會請檢舉者填寫檢舉資料表,並做初步之查證工作,一旦BSA 決定對被檢舉公司採取法律行動,檢舉者必須配合於調查、偵訊及法院審理階段作證,才有可能領取到獎金。
參考: 雅虎新聞
2006-03-24 11:06 am
花錢消災............
看能不能緩起訴
祝福您 平安無事
2006-03-24 8:29 am
說得對,乾脆送他一本六法全書比較快啦。真白目,你沒看到幾乎沒人在賣了嗎?這一點你就應該要知道"有問題"了,我看廠商的部份賠個20萬是跑不掉了。坐牢的話我覺得應該還不至於,不過易科罰金的話幾萬塊是跑不掉啦。放心啦,30萬就能輕鬆解決這件事了啦!

2006-03-25 16:25:27 補充:
真的阿,你才19歲,被搜到的數量又才13片,又是學生,而且還是初犯。你也都認了,就算沒和廠商達成和解,大概也是判個易科罰金幾萬塊而已,去繳一繳刑事的部份就沒事了。萬一廠商獅子大開口的話,那就不要跟他和解了,給法官去判好了,搞不好法官判賠的金額才幾萬塊而已也說不定。不過沒和解的話,民事的部份最好請個律師幫你打官司。
2006-03-24 7:41 am
要一堆法條!能算解答嗎?
你要不乾脆送他一本六法全書阿!
2006-03-24 6:36 am
第 七 章 罰則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 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9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
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包括在內


第 94 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
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95 條 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96 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96- 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
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第 96- 2 條 依本章科罰金時,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
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 97 條 (刪除)

第 98 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
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
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第 98- 1 條 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行為人逃逸而無從
確認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司法警察機關得逕為沒入。
前項沒入之物,除沒入款項繳交國庫外,銷燬之。其銷燬或沒入款項之處
理程序,準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99 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
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2006-03-24 6:33 am
應該不會被關啦
應該是做感化教育吧
出犯應該會被減刑吧
如果你還沒成年的話啦

收錄日期: 2021-04-25 13:04: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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