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一下內容,個人覺得有一些不合理
但因為我是社會新鮮人,也不知道我認為的這些不合理到底是正常的還不正常的
所以要問問各位前輩的意見和經驗
1.勞動契約中,有一條規定:乙方若因特別事故需於雇用期間離職時,應於30日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辦妥離職手續,交接完成,並經主管審查通過後,始得離職。
我剛進去該公司而已,試用期是三個月,目前還我不確定我能做多久,如果假設我做一個月或三個月想離職,也一定要照他規定的30天前提出嗎?
2.勞動契約中,另外還有一條離職違約:若於簽訂本契約一年未滿且違約離職者,依約定應賠償一個半月全額固定薪資。
請問上面這個規定合理嗎?假設我要是做不滿3個月也一樣要賠償一個半月薪資嗎?
更新1:
我比較care的是第2項:若於簽訂本契約一年未滿且違約離職者,依約定應賠償一個半月全額固定薪資。 勞動簽約不是非簽不可嗎?也就是我要簽才能在這家公司工作,簽了又怕做不久,請問這點的內容可以跟公司反應嗎?(不過要是反應了,也許會被貼上想離職的標籤,但我目前並還沒想離職,只是想先弄清楚,以備未來若真的不適合這工作能有個保障)
更新2:
公司目前並沒有教育訓練,也沒聽說以後會有什麼訓練課程,也沒員工制服,我們只是小公司而已 至於薪水,也不算很高,試用期23k,三個月試用期過後25k 我一直覺得這勞動契約明顯對勞方不利,要是簽了就代表同意,萬一我做不到三個月覺得不適合而辭職,還要賠1.5個月的薪資,這不是對勞方太不公平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