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進人員的勞動契約書內容

2006-03-21 5:36 pm
我剛進去一家公司工作,會計拿了一份勞動契約書給我
我看了一下內容,個人覺得有一些不合理
但因為我是社會新鮮人,也不知道我認為的這些不合理到底是正常的還不正常的
所以要問問各位前輩的意見和經驗

1.勞動契約中,有一條規定:乙方若因特別事故需於雇用期間離職時,應於30日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辦妥離職手續,交接完成,並經主管審查通過後,始得離職。
我剛進去該公司而已,試用期是三個月,目前還我不確定我能做多久,如果假設我做一個月或三個月想離職,也一定要照他規定的30天前提出嗎?

2.勞動契約中,另外還有一條離職違約:若於簽訂本契約一年未滿且違約離職者,依約定應賠償一個半月全額固定薪資。
請問上面這個規定合理嗎?假設我要是做不滿3個月也一樣要賠償一個半月薪資嗎?
更新1:

我比較care的是第2項:若於簽訂本契約一年未滿且違約離職者,依約定應賠償一個半月全額固定薪資。 勞動簽約不是非簽不可嗎?也就是我要簽才能在這家公司工作,簽了又怕做不久,請問這點的內容可以跟公司反應嗎?(不過要是反應了,也許會被貼上想離職的標籤,但我目前並還沒想離職,只是想先弄清楚,以備未來若真的不適合這工作能有個保障)

更新2:

公司目前並沒有教育訓練,也沒聽說以後會有什麼訓練課程,也沒員工制服,我們只是小公司而已 至於薪水,也不算很高,試用期23k,三個月試用期過後25k 我一直覺得這勞動契約明顯對勞方不利,要是簽了就代表同意,萬一我做不到三個月覺得不適合而辭職,還要賠1.5個月的薪資,這不是對勞方太不公平了嗎

回答 (5)

2006-03-21 6:13 pm
✔ 最佳答案

1.依據勞基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預告期算法如下,(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因此這一條規定已經違反勞基法,如果你是要離職,只要依照這個預告期的規定去做預告就可以了,不需要經過主管的同意。不過雇主在這裡設下一個陷阱,那就是『交接完成』,建議你離職時確實將應交接的資料做好,然後一份交給交接的同事或主管,一份自己留存,這樣比較妥當。2.離職違約賠償是屬於民事契約,基本上這個約定是有效力的,只是這個金額公不公平就看你認為了,如果你覺得不公平,就不要付,直接讓資方去法院告,到時被傳喚時再去陳訴說明不合理的理由就可以了。
參考: 自己
2006-03-21 5:46 pm
1.很多公司都有訂定離職前要N天告知....這樣是讓他們有時間找人頂替,總不能你說走就走,這樣也是很沒責任感吧,但通常不會讓你真的30天才準你離職,有些你30天前告知,狠一點的主管隔天或隔一週就準你離職的也有,所以這些都是不確定因素

2.離職違約,這點你可以問清楚,有些是針對公司給的獎金部份及員工制服等其他花在員工身上的教育訓練費

所以你若簽了就只能做滿一年,盡量不要讓公司拿這些理由來跟你要錢了
2015-04-20 1: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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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2 5:52 am
同意鹹蛋的說明

至於違約金的問題 你可以要求刪除 或是要求公司增列
若任職滿一年給予滿期獎金 要罰當然也要有獎賞才公平

當然你也可以讓公司去法院提出民事求償時在來決定
如果你有受到公司訓練 或派去上課...公司可以求償到一定的金額
不過若訓練教育都沒有 公司要求償的金額就很難說 搞不好只有象徵性的一元

你的薪水若不是很高 公司去法院告示損失更多

不過交接問題是最值得注意的一點了
2006-03-21 6:44 pm
我剛進去該公司而已,試用期是三個月,目前還我不確定我能做多久,如果假設我做一個月或三個月想離職,也一定要照他規定的30天前提出嗎?不用,勞基法規定不滿三個月就離職只要10天前提出申請即可。若於簽訂本契約一年未滿且違約離職者,依約定應賠償一個半月全額固定薪資。此條款不違勞基法,故你若簽了就要負責,建議你刪此款,不然就要做滿一年,不能自辭。


收錄日期: 2021-04-26 15:15: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0321000013KK0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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