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當車禍鑑定結果違背事實,原告應如何自處?

2006-03-01 12:50 pm
我方機車在有交通號誌的十字路口直行被前方左轉小客車撞擊,因當時人飛出一度失去意識,醒來時人己躺在馬路中央,即撞擊處左方同向內側快車道,之後自行爬起來,所以無法確知撞擊情形,根據交警到場繪製測量圖只畫出我的散落物己超過慢車道中心1.6公尺,因為我車前無置物籃,所以我的物品是掛在腳踏板上方的勾子內的,由此推之,真正撞擊處應該再往前推一個車頭的距離,而對方的汽車卻停在逆向內側快車道上,其車尾離其逆向內側快道之雙黃線1.6公尺車頭則為0.7公尺,由圖所示對方應為明顯不當轉彎,鑑定結果卻說對方方未留煞車痕且煞停位置距散落物僅約3.4公尺研判其車速不高,還說對方從內側車道左轉至對向慢車道己有相當距離,依我筆錄所述,顯然是我預見狀況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致,其實正與事實相反,我在慢車道以平常約30公里左右的速度前行距中央約一個車道時,發現左前方近雙黃線快車道橫出一輛車,以圖所示,應該離我12公尺,我立刻先減速,結果對方反而加速,當我減到約5公里以下,車已快停但尚未完全停止時就被撞擊,結果筆錄時我在圖上用手指出位置說明,交警跟本不理,反而拿出對方車門照片一直說我撞到他後門,我知道有撞到但當時根本就不知道撞到那兒,他就自說自話的寫上根本不理我,我不知道做筆錄到底是怎麼回事,警察說了就算,我說的他倒不理不釆,結果倒變成,根據我的筆錄了, 請問現在我到底該怎麼辦,我己提交自訴文說明,也將我車頭的損害情形拍照交付,因為我機車頭的下導流下方中間左側破裂了一個口子,而右側没裂痕但沾有對方車的漆,而且我左邊的車燈殼破裂,位於前輪左側的碟刹亦受損,以此狀況,是否可推測對方是在撞到我的車頭左側再向右轉後才停止,當時我是由撞擊處的左方爬起來的,而我的機車則右倒在撞擊處的後方偏左,我己將這些搜證交地檢署,地檢署又將其轉交鑑定會,如今鑑定結果卻是如此,可見他們根本置之不理,我怎麼辦,有人說一個月內可提異議但没說怎麼提出,請上網的仁人君子敎敎我吧,好心一定會有好報的,
更新1:

交鑑檢三方處理的態度真的很詭異,另我方備受壓力,我不知道對方為何能如此人脈廣大,本來是一極明顯的違規轉彎造成的車禍,對方確能扯趾高氣昂一手摭天,交鑑檢全都倒向他,令我方在人傷車損之後還要繼續受折磨,弄得全家心情沉重心神不寧的,請問到底天理何在 車禍是去年11/6在嘉義市發生的,我方是嘉大大二女生,家住高雄市,因為當時人一度失意,醒來後又遭對方漫駡身心受損且不經世事,在現場呆若木雞,只落得任人擺佈,根本就不知交警是如何處理的,所以之後曾要求調閱錄影帶,想看車禍當時雙方行車情形,但交警回說只有照地上就不理會我方了,

更新2:

我曾書面請檢方調閱,因為我以為交警不理采小老百姓,總不能不理采法院的檢查官吧,結果檢方隻字未提只叫我們和解,對方自始至終氣壯理直???一口咬定是我方撞到他,全完否認自己在不當處轉彎,但若非如此怎至於轉入逆向車道內呢?檢方叫我們送鑑定,結果報告真的非常令人匪夷所思 惡人的力量真的大到可將黑說成白,而我方陳述事實卻反遭棄置,交鑑檢到底良心何在,真是令人寒心 至於請律師,我也想呀,可是請誰呢,我本布衣,親朋寥寥無幾其中更乏有力人士,如你所言,若真請到個兩光的豈不更加欲哭無淚,再加上有人說請律師要五萬,

更新3:

請問,勝訴者的律師費用可否向敗訴者求償,如果可以的話,就請網友君子推薦一位正義使者即品學兼優的高雄市的律師給我吧,如果不能求償,那就難為了,因為我方四口之家,僅頼一人糊口, 鑑定報告的發文日期是2/23,要底如何是好呢,好心有好報,教教我吧

更新4:

鑑定報告上有說對方屬"侵犯來車道"嗎?! 如果有的話.那你就放心的提出告訴.因為侵犯來車道(俗稱:逆向行駛)。 就是没有呀!圖上明明畫的清清楚楚,可是卻隻字未提,所有對方明顯違規部分均没提到半個字,所以我才說對方是"有關係就没關係,而我方明明在近中間前看到對方在距離停止線不遠處即左轉出的車頭時,即開始一路刹車,卻仍被強說成"預見狀況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究竟是怎麼回事?難到二十一世紀的此地,我還必須忍受"没關係就有關係"的處境???

更新5:

我已於3/4至高雄市法律扶助會,但那位大肚子的美女律師卻說,對方尚未左轉入逆向車道的停止線內, 不算逆向行駛???交警筆錄寫說是我方撞對方車後門,但我車頭明明就左車燈殼破裂跟對方車門凹怎會相符,那車是82年的己12年了車險還中斷,車門凹是否為舊傷???而我方車為新車,但交警根本没有照我車的受損處,卻寫著車頭凹陷,對方車頭明明是撞到我車頭左方造成我車下導流左方破裂再右轉,故我下導流右方擦到對方車子的漆,我都拍照得清清楚楚,結果卻仍為如此,美女說她也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我就請回了

更新6:

"預見狀況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是根據"當我減到約5公里以下"這句話.因為就交通事故處理原則.你必須遇到狀況後.完全靜止車輛!(煞車停住).如果這樣對方仍撞上來!那就可以阻卻以上裁決所的裁判! 如果是如此, 那請問交通規則何必還規定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只因我方未緊急刹停就該倒楣被撞,如果我方當時不要刹車減速,而是像對方一樣加速硬衝的話,那對方不是撞到我車尾就是我根本可以逃過此劫,而我之所以會這麼悽慘,有理反而没人理,就是因為我遵守交通安全規則"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了呀,是對方看我減速反而加速强行轉彎的呀, 天可憐見

更新7:

請問"過早轉彎"有没有觸法, 因為對方是過早轉彎,我之前不知該如何形容這種轉法, 所以才會造成對方在撞到我車左側後拗向我車右側行約4公尺以上後停止於逆向快車道內側車道停止線前,我人才會向左方飛出,車則往後飛去, 因為我方受撞擊後即刻完全失去意識, 等我方稍為有意識從馬路中央爬起來時,看到的景象就是如此了,交警的說法和拍照法是否大有玄機, 到底為什麼會如此不公正???誰能解惑

更新8:

請問"過早轉彎"有没有觸法, 因為對方是過早轉彎,我之前不知該如何形容這種轉法, 所以才會造成對方在撞到我車左側後拗向我車右側行約4公尺以上後停止於逆向快車道內側車道停止線前,我人才會向左方飛出,車則往後飛去, 因為我方受撞擊後即刻完全失去意識, 等我方稍為有意識從馬路中央爬起來時,看到的景象就是如此了,交警的說法和拍照法是否大有玄機, 到底為什麼會如此不公正???誰能解惑

更新9:

測量圖顯示我車的散落物己超越慢車道中心點1.6公尺因散落物為我掛在腳踏板上方的瀑米花,那麼真正的撞擊處應再往前推一個機車頭約50公分吧,如此應超越中心點2.1公尺以上,如此這般, 對方車不是過早轉那該如何解釋? 現在我想請教因為鑑定報告說對方為主因,我方為次因,我方應提出覆議, 還是等地檢署傳訊時再作說明:是對方提早轉彎及先撞擊到我左方車前半部,(下導流有左側裂口,左車燈殼破,面板左邊裂,我踏板上方的置物架亦遭撞擊破損,) "但交警僅只照了一張正面全身相," 再拗到我右邊,(下導流右方沾到到對方車油漆及擦痕無裂縫) ,而不是交警在筆錄上所寫的那樣

更新10:

而不是交警在筆錄上所寫的那樣,---說我自述:撞到對方後車門,我當時人即刻飛出,醒來時身在左方同向快車道內側車道中央,根本不知怎麼撞的, 而做筆錄時交警指著對方車後門照片硬說是我方撞的, 當時交警有放錄音機,應該有錄到這段吧? 令人不解的是我和他素昧平生, 他為什麼要陷害我?之後我愈想愈不對勁,覺得被交警騙了,心裡非常懊惱, 覺得自己太笨太軟弱在警方的壓力及誘騙之下屈服簽了字, 結果有人說,如果當場不簽字,後果對我方更為不利,檢方會對我方留下不良印相,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更新11:

更有近律師法院者表示檢方案子很多很忙態度不好是常態,他們希望趕快結案,這種小案子根本不會仔細查證, 筆錄就是關鍵? 那請問是否要像對方那樣說謊和有警相助的就可勝出了呢, 因為交警没有照我方車損部分, 我方保存了所有換下的損壞零件,可否携其出庭,證明對方第一撞擊到的是我的車前部左側, 另如未覆議, 檢方會不會認為我方默認全部的鑑定內容?

更新12:

對方車頭有受損的痕跡嗎--我做筆錄時才看到警方的照片, (第一次說還没洗, 第二次說員警不在, ) 警方只給我看對方後車門照片, 就說是我撞的, 至於車頭是没照還是没給我看, 我不知道, 至於在現場時, 因為我方是第一次車禍完全没經驗, 人定住了, 完全不知該如何自處,所以我什麼也没做, (所立的位置有點遠, 没去看對方的車子)也不知道交警什麼時候來的及都做了些什麼? 被撞後精神恍惚, 連打電話通知家人都没想到,頭腦一片空白, 我人左飛約3公尺是自己爬起來的, 機車後飛約3公尺是由對方原地扶起, 警方測量圖没畫, 只寫己移動,之後再由對方--- 因推不動和警察二人共同抬至路邊,

更新13:

按照陳站長圖示的紅色部分是提早轉區, 我方就是在紅色部分被撞擊, 但為什麼鑑定分析報告卻說((對方車從內側車道左轉至對向慢車道己有相當遠之距離, 顯然是我方預見狀況,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失所致???)) 另, 同樣是未留煞車痕,卻說((以對方煞停位置距散落物僅約3.4公尺等情形,研判對方車速不高???)) 那ㄚㄟ??? 絕口不提對方提早轉彎以玫駛之逆向車道停止線前的事實 我很想把圖放在這裡請諸位網友指正,但不知怎麼弄

更新14:

鑑方在法規依據引用了交安第94條第3款內容為>>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我方明明己煞車是對方見我方減速反而加速硬轉彎,我方再煞在將煞停之前就被撞,反正鑑方就是硬要按個罪名給我, 還有我己連絡張秘書他說3 7比 我方在第一時間(離中心線約3公尺)看到對方車時,他的位置離其停止線很近約4公尺無從確定他是從內側還是外側轉出的, 但車頭卻已是横的而非斜的, 那種角度,與其說是左轉更像是 要回轉???

更新15:

助理檢查官曾問對方要去那裡, 他說要去加油,他如果要回轉至慢車道,正好旁邊就有個加油站, 他如果是左轉,就要左轉直行至下一個路口再左轉回來這個加油站,不好意思這是我就地緣關係的推論

更新16:

http://photo.pchome.com.tw/imemyrose/01/ 以上是交警現場測量圖, 其中紅色記號是我事後問小女當天發生的經過所標註的位置,請諸位網友賜教, 另請問小女於時發現對方橫出的車頭,因尚有一段距離不確定對方意欲為何,故先減速,誰知對方見此反而随即加速朝小女馳來,她再減至快停止時遭撞擊,我問小女那時為何不緊急煞車,她說因為有同學告訴她,碟煞如果緊急煞車會很危險,她在市區正常時速約30,又很小心遵守交通規則,所以重來都不曾急煞過,我想請問,如此,我方是否仍需分擔肇事責任

回答 (5)

2006-03-04 5:02 pm
✔ 最佳答案
對交通事故鑑定之改革建言 ……自監察院對交通部提出糾正案後,在鑑定工作方面也確實呈現了改善的跡象,如交通部委託交通、成功、逢甲、淡江等四所大學成立「汽車肇事鑑定研究中心」,斥資六千萬,預定以三年時間完成「研究」;司法院刑事訴訟法修正委員會亦於九十一年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機關之鑑定人於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應依法具結……(也就是說,目前大部分的車鑑會之鑑定報告,幾乎都未依法「具結」應屬違法)  車鑑會問題案例分析:轉彎車跨線行駛侵入來車道一、案情摘要:(一)路況:雙向二車道、柏油路面、彎道、有分向限制線劃設,山區路段,限速四○公里。(二)天候:晴。(三)經過情形:某甲駕駛大客車沿肇事路段由西向東行駛,途經肇事地點,適有某乙駕駛大貨車由相對方向駛來、跨越分向限制線於駛回本車道時擦撞到大客車肇事。(四)車損:(略)二、原案例分析情形:(一)乙車行經山區彎道跨線行駛入侵來車道為肇事原因。(二)甲車正常行駛無肇事因素。(三)適用法規:「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第二款。三、該鑑定問題與正確的分析應為:(一)適用法條不當:本案例肇事地點為雙向二車道路段,已車跨越分向限制線侵入來車道,應適用「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案例已引用「第九十七條」,雖未列明第二款稍有瑕疵,但尚不致太離譜,惟又引用同規則第一百條第二款「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之規定太離譜,蓋雙方行駛之車道各寬三.七公尺,根本不會發生間隔不足而需要山壁車讓外緣車的問題。其次,何者為山壁車?何者為外緣車?案例謂加說明,假定甲車是山壁車,豈不是甲車未讓侵入其車道之乙車優先通過,誠如此,則案例的「甲車正常行駛無肇事因素」就有問題;反之,如乙車市山壁車,則乙車在其遵行車道內行駛時,其行為已與甲車失其聯絡,可見並不會發生誰是誰的問題。在這十四個案例中有兩個是這樣,可見並非偶然,而是一知半解。(二)建議事項有欠周延:本案例有三個建議事項都冠上「山區彎道」的字樣,如1.山區彎道應減速慢行。2.山區彎道會車時應保持安全間隔。3.山區彎道且(切)忌跨線行駛以策安全。這是有待斟酌的,因為減速慢行與會車時應保持安全間隔等並不是山區彎道的特別規定,它沒有專屬性。事實上,如果鑑定人真的有什麼建議的話,就應該著眼在分向限制線上,因為分向限制線是禁止跨越的,特別是案例並未說明大貨車的速度是多少?且依據肇事後雙方車輛停止之位置觀察,雙方之車速都不快,怎可無的放矢。 中華民國道路交通事故專業鑑定人員協會/發起人/張德峻 老師 撰如果需要協助,希望以下專家可提供您協助:(聽說免費諮詢與分析)張秘書 傳真:07-651-6031 手機:0918-038799

2006-03-08 09:59:41 補充:
屬於「侵入來車道」(逆向)之圖示:http://home.pchome.com.tw/art/ot8/web/car/yahoo/950308.gif
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中的款項:「...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法規查詢網址: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13)

2006-03-08 10:06:46 補充:
以上有關法規提到「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及「轉彎車已達中心處」...

另外並不是交岔路口都必須經過「中心處」...目前交岔路口有「弧狀」標線,則轉彎車左輪(車身)不得超過該線左側!(似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9條:...轉彎線,用以指示車輛轉彎之界限...)請另向專業求證

2006-03-09 16:11:18 補充:
如果對方是「迴轉」,則不適用安全規則第102條款項中的「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的規定!所以在怎麼看,對方應為肇事主因。
至於我方如有「過失」,才可能有肇事因素...
PS:「如何將圖上傳」:
1.可用數位相機拍照、手機拍照,然後將圖存入電腦!
2.利用免費相簿或布落格相簿,將圖上傳(如PChome相簿,至於其他相簿,有些無法在其他地方顯示內容)
3.或以繪圖軟體描繪,然後上傳。
4.請將相關號碼牌、地點、人名等覆蓋!以保障個人隱私及不必要的困擾!

2006-03-11 09:50:41 補充:
依據事故現場圖,個人之分析與看法:
1.汽車左轉,明顯侵權!(就車身斜度,不可能已過中心處,就不適用優先權,所以謂:侵權)
2.機車有優先權,蓋不論是否超速(即超速頂多也只有違規,並無侵權)
3.如以「信賴原則」,我方機車應有「阻卻責任」事由,即我方無肇事責任。(或不論我方是否有肇事責任,對方「過失傷害」的刑責是確定的)

2006-03-11 09:51:37 補充:
4.如車鑑會之鑑定是關鍵,則我方先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請法官「傳喚鑑定人到庭說明,並接受詰問」(我方提出疑義,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規)
PS:我方用意在如果鑑定不法,鑑定人就涉及「偽證」;如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或說明恐受罰,且法官可能強制拘提(此段請勿直接於法庭或陳述中提到,因為相關人員,如果有意偏向車鑑報告,就不會偏向我方建議或做法)
5.本件對方應有肇事責任,且涉及「過失傷害」的刑責!不能僅以「未注意車前狀況」為由阻卻(難道對方就有注意車前狀況嗎?又如果對方已注意且因此才加速搶先左轉...應為本件合理判定,所以才認定對方應負肇事原因)
2015-07-08 4:10 am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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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 9: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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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1 10:07 am
1.鑑定報告上有說對方屬"侵犯來車道"嗎?!如果有的話.那你就放心的提出告訴.因為侵犯來車道(俗稱:逆向行駛)。ㄧ般都要負70%以上的責任。就刑事過失傷害罪而言。已足以定罪了!你目前應負的責任為未注意前方車輛。ㄧ般而言需負20%~30%的責任!2。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管轄區「汽車肇事覆 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當事人應以訴狀向原審理之法院陳請囑託覆議鑑定 。3。勝訴方不得要求敗訴方支付律師費。但可將律師費轉為精神賠償項目中。建議跟檢察官說你要附帶民事損害賠償!(這樣將不用繳交民事裁判費)

2006-03-01 18:08:54 補充:
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www.laf.org.tw/tw/index.htm這是政府成立的基金會.專門幫沒錢打官司的人

2006-03-03 14:02:57 補充:
那建議快提異議.強調對方逆向行駛之事實

2006-03-04 03:18:24 補充:
"預見狀況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是根據"當我減到約5公里以下"這句話.因為就交通事故處理原則.你必須遇到狀況後.完全靜止車輛!(煞車停住).如果這樣對方仍撞上來!那就可以阻卻以上裁決所的裁判!這是你製作筆錄上的失誤!-雖然你實話實說啦....不過交通事故裁判原則就是如此還是建議提問人去申請異議.因為加害人逆向已既成事實.那就要好好的算一算帳!

2006-03-06 14:39:45 補充:
提早過彎是一定有肇事責任的!只是目前車禍的撞擊點.讓你們雙方變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對方車頭有受損的痕跡嗎?!-如果有的話.方可證明他是先撞到你.然後你再撞到他車門的!因為筆者未見到肇事圖.所以初步難判定對方過失有沒有超過五成-目前來看.對方起碼有3成的過失啦.但3成要將對方定罪.恐怕有難度!所以還是要確定.或提出異議後.將對方肇責"ㄠ"到五成.這樣你提出告訴也較有勝算啦!不然也可以考慮只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就好了!

2006-03-08 07:12:31 補充:
"因為鑑定報告說對方為主因,我方為次因"這樣已經足夠將對方定罪了!你不早點說..................................車禍加害人如果與有過失"稍微有過失".過失傷害就會成立.更何況他還是主因!!!!你目前不用提出異議了如果想提出告訴.就直接去告吧!

2006-03-12 15:16:56 補充:
這應該是雙方爭搶車道!提問人一定會有肇事責任的!但既然鑑定結果對方為主因.同先前所說.就可直接提出告訴!如果提問人已經試算出扣除雙方財損後.提問人仍要賠償對方車損-因為對方是汽車!那建議提出刑事過失傷害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後.可求償傷者精神賠償及傷者家屬精神賠償.這兩項都可以將求償金拉高.再讓法官裁定!
2006-02-28 9:27 pm
首先你要做的是 趕快去找律師請律師幫你寫函提出異議律師會替你轉送地檢署函的內容很重要你要向律師詳細說明當時的情形律師寫好的文你要確認無誤後才能請律師送出,函一但送出是沒法改的第二.建議你到發事現場查看附近有無監視器附近有無商家或民眾看到當時的情況盡量搜集有利的證據提出異議最好要有有利的證據  贏面比較最後要提醒你慎選律師,不要請到兩光的律師反倒更糟(我有過慘痛的經驗)---------------我之前的回答給您參考(關於車禍筆錄有誤)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21705017

2006-03-01 20:50:00 補充:
請律師寫函約6000元除非你還要請律師幫你打官司才要五萬塊你可以先到樓下大大推薦的律師網址問問看如果不行我再介紹我目前的律師給你她是個女生人很好很親切我也是車禍被撞(目前在打刑事庭)我也是請律師寫函,我自己出庭遇到不懂的打電話問律師,她也不會跟我額外收錢
參考: 自己的經驗

收錄日期: 2021-04-26 13:49:1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0301000013KK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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