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鑑檢三方處理的態度真的很詭異,另我方備受壓力,我不知道對方為何能如此人脈廣大,本來是一極明顯的違規轉彎造成的車禍,對方確能扯趾高氣昂一手摭天,交鑑檢全都倒向他,令我方在人傷車損之後還要繼續受折磨,弄得全家心情沉重心神不寧的,請問到底天理何在 車禍是去年11/6在嘉義市發生的,我方是嘉大大二女生,家住高雄市,因為當時人一度失意,醒來後又遭對方漫駡身心受損且不經世事,在現場呆若木雞,只落得任人擺佈,根本就不知交警是如何處理的,所以之後曾要求調閱錄影帶,想看車禍當時雙方行車情形,但交警回說只有照地上就不理會我方了,
我曾書面請檢方調閱,因為我以為交警不理采小老百姓,總不能不理采法院的檢查官吧,結果檢方隻字未提只叫我們和解,對方自始至終氣壯理直???一口咬定是我方撞到他,全完否認自己在不當處轉彎,但若非如此怎至於轉入逆向車道內呢?檢方叫我們送鑑定,結果報告真的非常令人匪夷所思 惡人的力量真的大到可將黑說成白,而我方陳述事實卻反遭棄置,交鑑檢到底良心何在,真是令人寒心 至於請律師,我也想呀,可是請誰呢,我本布衣,親朋寥寥無幾其中更乏有力人士,如你所言,若真請到個兩光的豈不更加欲哭無淚,再加上有人說請律師要五萬,
請問,勝訴者的律師費用可否向敗訴者求償,如果可以的話,就請網友君子推薦一位正義使者即品學兼優的高雄市的律師給我吧,如果不能求償,那就難為了,因為我方四口之家,僅頼一人糊口, 鑑定報告的發文日期是2/23,要底如何是好呢,好心有好報,教教我吧
鑑定報告上有說對方屬"侵犯來車道"嗎?! 如果有的話.那你就放心的提出告訴.因為侵犯來車道(俗稱:逆向行駛)。 就是没有呀!圖上明明畫的清清楚楚,可是卻隻字未提,所有對方明顯違規部分均没提到半個字,所以我才說對方是"有關係就没關係,而我方明明在近中間前看到對方在距離停止線不遠處即左轉出的車頭時,即開始一路刹車,卻仍被強說成"預見狀況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究竟是怎麼回事?難到二十一世紀的此地,我還必須忍受"没關係就有關係"的處境???
我已於3/4至高雄市法律扶助會,但那位大肚子的美女律師卻說,對方尚未左轉入逆向車道的停止線內, 不算逆向行駛???交警筆錄寫說是我方撞對方車後門,但我車頭明明就左車燈殼破裂跟對方車門凹怎會相符,那車是82年的己12年了車險還中斷,車門凹是否為舊傷???而我方車為新車,但交警根本没有照我車的受損處,卻寫著車頭凹陷,對方車頭明明是撞到我車頭左方造成我車下導流左方破裂再右轉,故我下導流右方擦到對方車子的漆,我都拍照得清清楚楚,結果卻仍為如此,美女說她也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我就請回了
"預見狀況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是根據"當我減到約5公里以下"這句話.因為就交通事故處理原則.你必須遇到狀況後.完全靜止車輛!(煞車停住).如果這樣對方仍撞上來!那就可以阻卻以上裁決所的裁判! 如果是如此, 那請問交通規則何必還規定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只因我方未緊急刹停就該倒楣被撞,如果我方當時不要刹車減速,而是像對方一樣加速硬衝的話,那對方不是撞到我車尾就是我根本可以逃過此劫,而我之所以會這麼悽慘,有理反而没人理,就是因為我遵守交通安全規則"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了呀,是對方看我減速反而加速强行轉彎的呀, 天可憐見
請問"過早轉彎"有没有觸法, 因為對方是過早轉彎,我之前不知該如何形容這種轉法, 所以才會造成對方在撞到我車左側後拗向我車右側行約4公尺以上後停止於逆向快車道內側車道停止線前,我人才會向左方飛出,車則往後飛去, 因為我方受撞擊後即刻完全失去意識, 等我方稍為有意識從馬路中央爬起來時,看到的景象就是如此了,交警的說法和拍照法是否大有玄機, 到底為什麼會如此不公正???誰能解惑
請問"過早轉彎"有没有觸法, 因為對方是過早轉彎,我之前不知該如何形容這種轉法, 所以才會造成對方在撞到我車左側後拗向我車右側行約4公尺以上後停止於逆向快車道內側車道停止線前,我人才會向左方飛出,車則往後飛去, 因為我方受撞擊後即刻完全失去意識, 等我方稍為有意識從馬路中央爬起來時,看到的景象就是如此了,交警的說法和拍照法是否大有玄機, 到底為什麼會如此不公正???誰能解惑
測量圖顯示我車的散落物己超越慢車道中心點1.6公尺因散落物為我掛在腳踏板上方的瀑米花,那麼真正的撞擊處應再往前推一個機車頭約50公分吧,如此應超越中心點2.1公尺以上,如此這般, 對方車不是過早轉那該如何解釋? 現在我想請教因為鑑定報告說對方為主因,我方為次因,我方應提出覆議, 還是等地檢署傳訊時再作說明:是對方提早轉彎及先撞擊到我左方車前半部,(下導流有左側裂口,左車燈殼破,面板左邊裂,我踏板上方的置物架亦遭撞擊破損,) "但交警僅只照了一張正面全身相," 再拗到我右邊,(下導流右方沾到到對方車油漆及擦痕無裂縫) ,而不是交警在筆錄上所寫的那樣
而不是交警在筆錄上所寫的那樣,---說我自述:撞到對方後車門,我當時人即刻飛出,醒來時身在左方同向快車道內側車道中央,根本不知怎麼撞的, 而做筆錄時交警指著對方車後門照片硬說是我方撞的, 當時交警有放錄音機,應該有錄到這段吧? 令人不解的是我和他素昧平生, 他為什麼要陷害我?之後我愈想愈不對勁,覺得被交警騙了,心裡非常懊惱, 覺得自己太笨太軟弱在警方的壓力及誘騙之下屈服簽了字, 結果有人說,如果當場不簽字,後果對我方更為不利,檢方會對我方留下不良印相,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更有近律師法院者表示檢方案子很多很忙態度不好是常態,他們希望趕快結案,這種小案子根本不會仔細查證, 筆錄就是關鍵? 那請問是否要像對方那樣說謊和有警相助的就可勝出了呢, 因為交警没有照我方車損部分, 我方保存了所有換下的損壞零件,可否携其出庭,證明對方第一撞擊到的是我的車前部左側, 另如未覆議, 檢方會不會認為我方默認全部的鑑定內容?
對方車頭有受損的痕跡嗎--我做筆錄時才看到警方的照片, (第一次說還没洗, 第二次說員警不在, ) 警方只給我看對方後車門照片, 就說是我撞的, 至於車頭是没照還是没給我看, 我不知道, 至於在現場時, 因為我方是第一次車禍完全没經驗, 人定住了, 完全不知該如何自處,所以我什麼也没做, (所立的位置有點遠, 没去看對方的車子)也不知道交警什麼時候來的及都做了些什麼? 被撞後精神恍惚, 連打電話通知家人都没想到,頭腦一片空白, 我人左飛約3公尺是自己爬起來的, 機車後飛約3公尺是由對方原地扶起, 警方測量圖没畫, 只寫己移動,之後再由對方--- 因推不動和警察二人共同抬至路邊,
按照陳站長圖示的紅色部分是提早轉區, 我方就是在紅色部分被撞擊, 但為什麼鑑定分析報告卻說((對方車從內側車道左轉至對向慢車道己有相當遠之距離, 顯然是我方預見狀況,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失所致???)) 另, 同樣是未留煞車痕,卻說((以對方煞停位置距散落物僅約3.4公尺等情形,研判對方車速不高???)) 那ㄚㄟ??? 絕口不提對方提早轉彎以玫駛之逆向車道停止線前的事實 我很想把圖放在這裡請諸位網友指正,但不知怎麼弄
鑑方在法規依據引用了交安第94條第3款內容為>>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我方明明己煞車是對方見我方減速反而加速硬轉彎,我方再煞在將煞停之前就被撞,反正鑑方就是硬要按個罪名給我, 還有我己連絡張秘書他說3 7比 我方在第一時間(離中心線約3公尺)看到對方車時,他的位置離其停止線很近約4公尺無從確定他是從內側還是外側轉出的, 但車頭卻已是横的而非斜的, 那種角度,與其說是左轉更像是 要回轉???
助理檢查官曾問對方要去那裡, 他說要去加油,他如果要回轉至慢車道,正好旁邊就有個加油站, 他如果是左轉,就要左轉直行至下一個路口再左轉回來這個加油站,不好意思這是我就地緣關係的推論
http://photo.pchome.com.tw/imemyrose/01/ 以上是交警現場測量圖, 其中紅色記號是我事後問小女當天發生的經過所標註的位置,請諸位網友賜教, 另請問小女於時發現對方橫出的車頭,因尚有一段距離不確定對方意欲為何,故先減速,誰知對方見此反而随即加速朝小女馳來,她再減至快停止時遭撞擊,我問小女那時為何不緊急煞車,她說因為有同學告訴她,碟煞如果緊急煞車會很危險,她在市區正常時速約30,又很小心遵守交通規則,所以重來都不曾急煞過,我想請問,如此,我方是否仍需分擔肇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