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關於金錢及保證人的問題

2006-02-06 4:35 am
和前男友分手,當初他有財務上的問題,透過我利用我的名義共向銀行借信貸130萬元及我家人10萬元,事後,說好2個月還1次錢,金額為4萬元,不料近日與他聯絡要請他還錢卻連絡不上人,我該怎辦ㄌ???
ps.1.當時有去律師事務所簽本票及借據
2.他的車貸及房貸的保證人是我,想撤銷保證人,銀行卻要他再找一個保證人,然
他卻不出面解決,有何方面可以解決呢???
更新1:

信貸部份分別貸土銀50萬.復華80萬,還到目前土銀剩約10萬,復華約65萬左右,想於6月去向土銀以貸新還舊將復華還完,我想問的問題是...我可否主動與土銀協商利率問題呢???土銀利率前3個月為2.33%....第4到6個月為2.66%..隨央行指數提升

更新2:

利率有可能為固定的ㄇ???

更新3:

保證人問題....銀行法方面有可能會修改嗎?????如無的話該怎辦??? 另外本票及借據的功用到底有多大ㄋ??

回答 (2)

2006-02-06 7:13 am
✔ 最佳答案
銀行法第12-1條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
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除你保證之房貸外,其他信貸均必需負起連保責任,說白的,就是他不還就是找你還,且銀行所謂之「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不同,它的地位與借款人相同,亦即不找他而先找你要錢(一般保證則有先訴抗辯之權利,亦即銀行必需先找借款人,未果才能找保證人)。
房貸部份亦非絕對不可找保證人,你必需先查明當初到底借了幾筆,如只有一筆擔保放款尚可引用銀行法規定(但目前據悉自銀行法修訂後並無判例),如果尚搭配其他信用放款,如擔保值內借了一筆,同時亦搭配另一筆信用放款時則非銀行法12條規範之擔保品,你還是有保證責任。
換保證人,如借款人不出面根本無法可想,一般可由你主動發函給銀行要求退保,銀行制式化之回應是換保完成後免除你的保證責任,但找新保證人等重立簽約事宜都非借款人出面不可。
信貸係你或他出面借的?我想很少是共同借款人承做的,一般都是一借一保為多,談利率降低只有借款人出面有效,只有當借款人落跑了,銀行找上保證人代償時,此時銀行才會接受承擔實質債務者之利率降低申請,注意這個時候是談判條件而已。
利率要採固定,只有短期性高利率之信貸才較有可能,房貸等中長期者則不可能(除非利率很高,國外有採固定利率者多再收取一筆避險之換利費用,但台灣很少)。
銀行法對保人之規定,已見12-1條,這一條本來是行政院送審時沒有的條款,係立法院諸公突擊立法自己加的,我想已很足夠了,再改機率不大,最多再搞清同條連保人與保證人之不同而已。
本票與借據大致都為銀行常用之借款憑證,但本票可申請強制執行,借據則不行,惟借據可以規範的條文一般遠多於本票,對於單純之消費信用借貸目前用本票的銀行不少,但房貸則用借據的較多。所謂之功用,我想就是規範雙方權利義務,作為以後債務履行之依據。
僅供參考。

2006-02-06 23:41:07 補充:
歡迎,雖然我不是法律人,但具多年銀行法務主管放款經驗,問到我不懂的問題,我會去找懂的人問,也請放心,我是純義工,絕對免費。
2015-11-06 8: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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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6 1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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