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合夥經營診所
對方要求查帳
可是民法規定中
合夥人可隨時查閱財產狀況及帳簿
但並無詳細規定要提供哪些報表
我目前已先提供損益表,薪資明細,流水帳(日記帳)
但對方又要求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
依法我可以拒絕嗎
資產負債表等表格,並無出現在合夥事業規定中
我又查了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當中只定了一項,執行業務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第二款規定,至少設置日記帳一種,
我是否可依此法提供一種
謝謝各位法律高手
更新1:
謝謝專家回應 但診所為非營利事業 因診所屬執行業務單位 所以是不是不應由營利事業的法條來規範
更新2:
謝謝祥祥專家回來補充 您的意思診所不屬醫療法人 所以不適用醫療法34條,對否? 那就是要引用民法的合夥條文,由合夥人會議來決定即可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