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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本會94年11月24日第8屆第1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核議通過
本會94年12月15日第8屆第1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核議通過
一、訂定依據: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4年8月23日銀局(四)字第0944000573號函辦理。
二、訂定目的:
本機制係為協助解決因負擔複數銀行(含發卡機構,下同)債務,且還款能力不足之債務人,須個別洽商還款方案之困擾,本會爰建置本機制,俾使債權銀行得集體參與債務人協商還款方案,以減輕債務人分次洽談之人力負擔。本機制並非紓困方案,透過本機制協商並不表示債務人必然可取得優惠還款條件,債務人仍須具備一定之還款能力,且債務人提議方案最終仍須得到債權銀行之認可。
三、受理案件之範圍及條件:
(一)申請本機制協商之債務內容僅限94年12月15日前已消費、借款所產生之無擔保消費金融債務,包含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後仍不足清償之債務。
(二)受理轉介債務協商個案之條件為無擔保債務總額達新台幣30萬元以上,且無擔保債權銀行家數達2家以上者;但債務人具學生身分者,其債務總額不限。
(三)債務人平均每年償還金額應在債務總額之15%以上,但債務人因特殊因素,如失能、重大疾病、中低收入戶或特別境遇家庭,依實際狀況可提供最低至0%之貸款利率,期數最長10年。
(四)截至94年12月15日止,正常繳款但無充分還款能力者或逾期繳款未超過30天者,且二者其無擔保債務總額與月收入之比率達25倍以上者,或債務人逾期繳款超過30天者。
四、辦理流程:(流程圖如附件)
(一)申請階段:
1.受理專線主要由八大銀行提供,其他辦理消費金融案件之銀行亦配合提供專線,受理債務人相關申請事宜。
2.債務人填具申請書及財務資料表(表格如附件),內容包括目前各項欠款、持有財產、收入、支出及建議償還方案逕向八大銀行或其他相關無擔保債權銀行提出申請。
3.受理申請之銀行(八大銀行或其他相關債權銀行)依債務人授權或逕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債務人信用資訊後,將申請案件送最大債權銀行。
(二)審核協商階段:
1.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接獲申請案件後,應將債務人申請協商案件通知各無擔保債權銀行,全體無擔保債權銀行應於接獲通知後暫停對該債務人之催收行為。但保全程序或已進行之法律訴訟程序,不在此限。
2.由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依本會所訂一致性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如附件)審核通過並洽債務人同意後,逕行核定債務人協商還款條件,並通知債務人及各無擔保債權銀行依該協商還款條件辦理。
3.如債務人不同意接受本會所訂一致性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者,則由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出面邀集全體無擔保債權銀行共同協商全部無擔保債務之還款方式及條件,各債權銀行均應配合出席協商會議;以書面表示同意接受協商結果者,視同出席;未出席者,視同接受協商會議之協商結果。
4.上述協商會議經全體無擔保債權銀行債權總額(本金加計利息)1/2以上同意者,全體無擔保債權銀行應一體遵循。
5.協商通過案件,最大債權銀行應請債務人出具同意書,俾憑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作信用註記。
(三)協商通過案件,依照各銀行無擔保債權金額(本金加計利息)比例攤還之,並由最大債權銀行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各債權銀行款項之作業。
(四)最大債權銀行應將協商結果函知各債權銀行及債務人。
(五)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提供30歲以下青年諮商服務之案件,如有申請債務協商需求且符合本機制受理條件者,應先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後,由該基金會轉介至本會,再由本會轉送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依上開流程辦理。
五、各會員應設立本機制之單一受理窗口及專線電話,除於會員機構網站公布外,並應報送本會於網站上公布。
六、債務人於協商達成後,如未依協商還款方案履行或債權銀行發現債務人財務資料表有虛偽隱匿情事者,原協商視同無效,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且債務人不得再援引本機制申請協商。
七、本機制實施期間訂為一年,自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
八、本機制經本會理事會議核議通過,並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銀行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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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至卡奴站起來部落格爬文不懂的地方可以留言,會有其他了解的債友
提供相關經驗與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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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參加協商機制只能自己辦理,不可藉由代辦公司來代辦由代辦送件都將無法審核過關 七刀言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