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時事題目

2006-01-10 8:25 am
期末考憲法申論題要考的..麻煩幫幫忙
一個多月前的"三合一"選舉期間,民間發行的"非常光碟"影射候選人的是非遭檢警調單位的搜索,支持者認為這是憲法所賦與的言論和出版自由而反駁執法機關;反對者認為這是法理層面的毀謗和造謠而予以指責,就法論事,請發表你較認同的看法.

回答 (2)

2006-01-10 5:22 pm
✔ 最佳答案
撇開其中的陰謀論、動機論不談,如果光從檢警執法的角度分析,必須說一句,呂秀蓮副總統在記者會中高分貝指責的話語,還真一點沒錯。檢警單位不能為了目的的崇高,而犧牲了手段的正當性。

先談談這張光碟片。這張光碟片當然是屬於出版品的一種,所以也絕對受到憲法中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保護。而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最重要的意義,就是禁止政府以任何方式作「事前審查」。不管光碟的內容是不是過於低俗,或者是不是達到犯罪的程度,出版人要負的責任,是在出版之後,而非作品上市之前。
這道理很簡單。就算你在家裡寫下一百萬字罵人的話,只要不拿到外頭給人看,被你罵的人,名譽並不會因此而受到毀損,自然也沒有誹謗的問題,但只要流入市面,讓外人看到內容,一切言責就都必須自負。
非常光碟的案例正是如此。
這張光碟的內容據稱非常不堪,但除了製作單位之外,好像還沒有其他
人看過。既然光碟還沒上市,那就屬於還未出版的作品,在此情形下,國家無論如何不該也不能介入調查。如果我們反對以前警總恣意查禁黨外刊物,如果我們反對情治單位在國安密帳案爆發時去查扣壹周刊、中國時報,同樣的標準,對於桃園檢警單位的行動,也應該譴責。



另外,桃園檢警搜索非常光碟時,並沒有持搜索票,這更是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桃園警方雖然辯稱,依據刑訴法第131條之1規定,如果受搜索人自願同意,執行人員可以不用搜索票搜索。但檢警單位心知肚明,這條條文是拿來欺騙不諳法律的老百姓的。試問,有誰會吃飽撐著沒事幹,成天倘開大門歡迎三教九流進來參觀?若不是畏於警方的淫威,若不是對於法律上的權益認識不足,誰可能同意讓警方隨便進出自己家門?沒有清楚告知被搜索對象有權拒絕檢警的搜索,卻在事後聲稱是人家自願同意搜索,這不是佔了便宜還賣乖嗎?
2016-03-02 5:21 pm
這位網友你好

我本身也有遇過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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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30 01: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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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0110000014KK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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