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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 沒改變 是日前相關單位研擬結婚亦須登記才有效 只是尚未立法當身分證的配偶欄是空白時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的修正草案說起賴芳玉 / 司改雜誌第053期日期:200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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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聞報導內政部宣佈修正民法親屬篇,將現行婚姻制度由「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也就是說縱使有公開儀式或二人以上之見證人,甚至到法院公證結婚,在未完成結婚登記前,結婚均不生效力。簡單說,當身分證的配偶欄空白時,即可判斷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可以判斷這個人是單身的。這次的修訂,對法律界而言是很大的變革,因為自從民國十九年十二月間公佈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便奠定了我國結婚的法律形式要件,就是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見證人;這或許為了符合我國舊有迎娶的習俗,包括迎娶時放鞭炮、女方家人潑水、丟扇子,甚至著婚紗以外,在衣服別上斗大字樣—新郎、新娘,讓所有「不特定的人」知道「就是」這對新郎、新娘在舉行婚禮。然而不是每對夫妻都這麼「舉行婚禮」,有些宴請親友在自家關起門來慶祝,有些離婚後又結婚,改以結婚紀念日方式宴請親友,代表捐棄成見重新開始;有些奉子成婚,卻又礙於大腹便便而匆匆辦理結婚登記了事;這些人雖然辦理結婚登記,但到了感情生變時,就變成了法院婚姻無效的訴訟,法院傳訊結婚證書上記載的主婚人、證婚人,詢問多年以前這對夫妻結婚的「場景」,再由法院依法判斷「這對夫妻究竟結婚了沒?」這類婚姻無效的訴訟,讓當時歡喜參加喜宴的親友非常困擾、讓法院徒增訟累、更讓被訴請確認婚姻無效的夫或妻感嘆已是子孫滿堂的婚姻,卻落得婚姻無效的荒謬。反之,也有人利用只辦理公開儀式卻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就是利用身分證的配偶欄是空白的情形而四處與人舉行婚禮,雖然法律上有重婚罪的處罰,但對於不知情的第三者,已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因此,民國七十四年再度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讓結婚登記發生「推定」效力,但既是「推定」,仍然可以透過「舉證」推翻結婚效力,所以這次修法,將結婚登記不再限於「推定」效力,而改為結婚之「成立」要件,不僅與外國立法例相同,也解決很多法律上不合理之處。不該藉面談程序,管制兩岸通婚自由 然而就在讚許法律進步之餘,卻發現有一雙與這次親屬篇修正無關的移民政策的黑手探進了這次修法。內政部竟然表示未來國民與大陸人士結婚,必須通過面談程序再辦理結婚登記,相關規定將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修正後再配合修正等。其實,今年三月一日內政部頒布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及面談辦法等,就已將兩岸通婚的方式改為面談通過後,才於大陸配偶入境許可證上註記准予入境以憑辦理結婚登記,姑且不論這套人流管制的機制是否合宜,只是這僅是「行政程序」而已,還未干預人民結婚之自由,但倘若內政部企圖將原先兩岸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例如大陸地區)之規定,修正為依我國法者,將會造成縱使在大陸結婚並依大陸婚姻法取得結婚證之人,在台灣未經面談通過,就無法辦理結婚登記,也就是說不承認結婚生效。這將會讓內政部具有極大裁量權的「面談」機制,從「決定大陸人民是否得以入境」的行政權力變成「決定兩岸人民是否得以結婚」的判官,面談機制將會變成干預人民結婚自由的龐大的怪獸!但我希望這只是「推測」內政部的修法企圖,我也希望這只是「捕風捉影」的臆測!當身分證配偶欄空白時,就如同取得對方的單身證明,讓即將結婚的人毫無後顧之憂,也讓已辦理結婚登記的人「確信」自己的婚姻是得到法律認許,這是這次修法將「儀式婚」改成「登記婚」,最讓人稱許之處;然而對於此次修法前因婚禮不符公開儀式,卻多年來有如夫妻般生活的夫妻(事實上夫妻)是否有配套的解決方案,暨兩岸通婚時是否得以將通過面談列為結婚要件等問題,為政者修法前都應列入考量,讓法律更貼近解決社會紛爭的功能。(作者為現代婦女基金會訴訟扶助委員會召集人、民間司改會執委)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