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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貨 基 本 介 紹
期貨是一種契約。內容載明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一個時點,以約定的價格和數量,買進或賣出該項特定商品。簡而言之,期貨就是事先訂好的契約,內容載明了買賣雙方所必須履行的義務。為了確保買賣雙方會履行應盡的義務,期貨交易結算所也因此產生。
期貨交易所為了讓交易的買賣雙方對同一商品的競價基礎同相同,乃將每一個期貨合約加以標準化,以明確地規範買賣雙方的交易內容,這也是造就期貨市場活絡的主因之一。以下將分述標準化的期貨合約要素:
標的物
標的物是指交易的商品名稱,每一個期貨合約必定有其標的物。例如外匯的日圓期貨合約或是農產品的黃豆期貨合約,或是以臺灣加權股價指數為標的的臺灣股價指數期貨。
數量
亦即合約規格大小。表示每一個基本交易單位(1口),所包含該商品的數量是多少。例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中,1口的日圓期貨的合約規格是12,500,000日圓。而臺灣期貨交易所的臺灣股價指數期貨的合約規格,則是指數乘上新台幣200元。
交易月份
是指交易商品的到期月份。合約月份所代表的是其存續期間,當期貨合約達到該合約的最後交易日時,該合約將自隔日起消失。例如臺灣股價指數期貨的交易月份是最近二個月,加上連續三個季月。
交割方式
一般期貨的交割方式可分成實物交割與現金交割二種。實物交割即是「買方交錢,賣方交貨」,主要適用於大宗物質期貨合約。但是大部份的金融衍生性商品並無實體可供交割,因此,改成以現金結算的方式來進行交割。例如股價指數就無法一一交割股票,須改採現金結算方式來交割。
期貨與遠期契約的比較
期貨契約 遠期契約
交易場所 交易所 買賣雙方約定
契約制定 交易所制定之標準化契約 由買賣雙方商議契約內容
結算方式 每日結算以調整保證金,以求降低履約風險 在履約前不需再支付任何金額,履約風險買賣雙方自負
交易成本 較低 需支付仲介者費用,成本較高
履約方式 多採平倉方式 多為實物交割
契約流動性 佳 差
期貨與股票的差異
期貨契約 股票
市場功能 投機、避險與價格發現的功能 企業籌資管道
財務槓桿 較高 較低
風險程度 高風險 屬中度風險
持有期限 有到期日限制 無到期日限制
當沖限制 當日沖銷次數無限 僅融資融券戶可當沖,而且有一定的沖銷額度限制
交割方式 可以選擇現金交割、實物交割
或是在到期日前平倉而不交割 在成交後必須以實物交割
利息收支 買賣雙方沒有利息支出 融資買進需支付利息,融券賣出可以收取利息
放空限制 無 依主管機關公告
期 貨 的 功 能
投機的功能
投機者佔了整體市場的大部份,失去了投機者的參與,市場上的避險交易行為將會窒礙難行。不過,國人的觀念多以為投機者是不切實際,有如賭徒一般的市場參與者,因此,對於開立期貨帳戶之時,多不願將自己列為投機者,殊不知投機與賭博的差異。投機者是指有能力而且願意承擔市場高風險,以期獲取高報酬的市場交易者,他們承擔了價格的風險,活絡市場的交易狀況,讓市場上的其他交易者也能順利的完成交易。對於整體的經濟社會的貢獻來說,是屬於正面的效益,而非負面的影響。
避險的功能
其實,期貨契約形成的初衷之一,就是提供標的物商品的持有者可以轉嫁價格變動的風險。當避險者在現貨市場中持有現貨,而將於未來出售之時,可在同時於期貨市場賣出等值於現貨的契約,或是在未來將要買進現貨(例如,電纜業者未來要買進銅做為電線原料時),但為預防未來銅價可能上漲,故先在期貨市場買進。不論是生產者、中間商抑或是消費者,他們的目的在於轉移價格風險,使其成本與利潤可以得到保障,這也是期貨市場所能提供的功能之一。
價格發現
市場的價格係由供需的關係決定。期貨市場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交易,並且將交易的相關資訊即時傳至各地。在價格變化的資訊充分揭露之下,所有的市場參與者,皆可以完全掌握價格變動的狀況。所以,期貨市場自然的成為了決定商品價格的場所,成交價格也就成為了買賣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