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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伊斯蘭學術界,通常把對伊斯蘭教法的探討、研究分為“伊斯蘭古典法系理論”和“伊斯蘭近現代法系理論”。 可見其內容的發展与充實是隨時供的變遷和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地得以完善的。 伊斯蘭法學也和其它任何學科一樣經歷了一個由簡到繁不斷發展的歷程。
先知時期的教法
伊斯蘭教法有諸多相輔相成的立法淵源,在先知穆罕默德時期,教法───尤其是有關人們社會行為的教法律例在依靠天啟的同時,很大程度上也是先后按天啟的精神并根据阿拉伯社會的實際陸續加以明确制定的,基本形式表現為《古蘭經》立法。 先知時期,是伊斯蘭教初傳時期,教法的實施往往依循人們對《古蘭經》有關規定的理解程度和對先知本人教誨、言談的接受能力而定,因而該時期的教法是務實的。聖門弟子買斯歐德曾說:“當時,我們每次學習《古蘭經》文不超過10節,以便我們能夠明其意並付諸于行動”。
先知時期的教法大部以《古蘭經》經文的形式發布,所以其內容比較具體,形式精練單一尚未形成體系。 由於先知時期的教法概括性很強,作為真主的使者,先知承擔著詳其概要,明其主旨的重任。 就《古蘭經》啟示本身而論,相繼降示的經文包括宗教信仰、教法律例和道德修養等內容,先知都逐一解釋和闡述。 如《古蘭經》中只命令禮拜,卻未明確拜功的時限、拜次和拜的方式,為了解惑釋疑,《聖訓》予以明確的解釋和說明,先知身體力行帶領穆斯林禮拜; 《古蘭經》只規定齋月,《聖訓》則進一步確定齋月以陰曆計算,并制定了從黎明到日落的出入齋原則; 《古蘭從》僅規定天課與朝覲的主命性質,並未詳盡其條件、要素,《聖訓》則予以補充,明析了朝覲的種類、方式、程度、各項要素及禁止事項。
先知時期的教法有別於以後各時期教法的特徵,具體表現在:
1.先知時期的教法完全依據《古蘭經》和《聖訓》。 《古蘭經》對一些教法問題作了原則規定,穆聖本人則通過精湛的言論和行為,對有關教法問題加以詮釋和傳播。所以該時期絕少對某一教法問題產生分歧。
2‧這一時期教法領域尚無純理論性的研究,而有對一些實際問題的原則規定和具體處理,所以該時期的教法是務實性的實踐過程。
3‧在先知歸真前教法就已確定了某些基本原理和准則,擔並未給後人留下分門別類的成套教法體系,而是留下了創制教法律例的基本原理和原則。 如《艾布‧達烏德聖訓集》中傳述:當先知派門弟子穆阿玆去也門為法官時,先知問他:“你憑什?判斷?”答:“憑安拉的經典”。 又問:“如果經典中沒有時,你憑什?判斷?”答:“憑安拉的使者的聖訓”。 再問:“如果聖訓中也沒有時,你憑什?判斷?”答:“憑我自己的見解”。 這就說明:先知曾向聖門弟子及後人昭示了伊斯蘭教的立法奧理,教導門弟子及後人應隨時隨地依據經、訓和有利於人類的原則方法去推演、創制教法律例。
4‧先知時期的立法程式體現在立法的時空和方式兩方面的循序漸進。 《古蘭經》和《聖訓》是先知時期教法形成的主要淵源。這也成為以後教法學家創制教法推演、解釋教法的根據。
《古蘭經》中有關拜功類教法經文約有140節;有關家庭關系的教法經文〈離婚、繼承、遺囑、禁忌等〉約70節;有關社交和經貿來往的經文(買賣、租借、抵押、合夥、貿易、債務等)約有70節;有關刑事訴訟的經文約有30節;有關判決、公証的經文約20節…。
《聖訓》中有大量關于教法內容的箴言,它對伊斯蘭教的繼續發展和完善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
聖門弟子時期的教法
聖門弟子,再傳弟子時期從西元632年至749年。
第一階級時期,從艾布‧伯克爾擔任哈里發至阿里之子哈桑退位。
聖門弟子時期創制教法律例的方法首先從《古蘭經》中得到相應的証據,便依經判決;否則求助於聖訓。假若經、訓中找不到相應的証據時,則依靠聖門弟子的傳述,或將有資格、見多識廣的得集中起來共同協商,形成集體的意見,作為判斷的依據。
聖門弟子時期,在教法方面開始出現分歧,體現在:
1.對《古蘭經》經文語言的理解不同。
由於有些經文的降示背景、降示原因,有的聖門弟子理解不一,從而導致了異議。
2.《聖訓》的分歧。 《聖訓》是先知在二十三年傳教期間行為、言談、所見、所聞的總結和論錄。 因而對《聖訓》的認識程度不一,理解不一,產生分歧。
這期間的教法分歧只限於他們因未找到相應的經、訓明文而所進行的自我創制等原因。
聖門弟子時期的第二階段,為伊斯蘭教法體系開始構建的時期。 特別是個伍麥葉王朝時期,一些再傳弟子分赴阿拉伯各國,如伊拉克的巴士拉、庫法、埃及的開羅等地傳教。 根據不同主張,產生了“意見派,,和“聖訓派”。 這使伊斯蘭教法深入發展並達到頂盛時期,從思想和人才上為以後的教法形成奠定了基礎。
全盛時期的教潔
這一時期,教法體系已逐步形成。為從西元八世紀初至十世紀中葉,為伊斯蘭教法思想成熟達到全盛時期。 這個時期的特點:學派 起,著述雲湧,除什葉派外,在遜尼派中出了四大教法學派及其他一些學派。
這時期,除《古蘭經》和《聖訓》作為立法淵源之外,研究、創制教法律例的立法淵源逐漸多了起來。 該時期各法學家的立法指導思想是在不違背《古蘭經》、《聖訓》的前提下堅持自己的立法思想、以解決各類實際問題。 於是在伊斯蘭法學領域出現了一個廣泛的百家爭鳴的局面。 《古蘭經》、《聖訓》、公議、類比成了四大立法原則。 除此之外,各地法學家又提出了許多輔助性的立法原則。 如:1.聖門弟子主張; 2.麥地納人的行為; 3.伊斯蘭教法之前的規定; 4,慣例; 5.擇善等。
立法思想的多樣化促進了百花齊放的教法學派的出現。 在遜尼派內部主要有兩種傾向和四個法學派。 一種傾向是堅持憑借個人的見解並崇尚運用“擇善”原則創制律例,以艾布‧哈尼法(697一767)為代表,後形成哈乃斐學派。另一種傾向是廣泛使用麥地納聖門弟子傳述的聖訓創制律例,在無相應的聖訓條文和行為准則時才主張使用“類比”和“公益”的原則,後形成馬立克學派。
而什葉派之教法學派主要有:宰德派:實施教律主要以四大教法原理為基礎。 十二伊瑪目派:即以阿里及其下十二位以瑪目為宗教領袖,他們執行教律是根據《古蘭經》和《聖訓》,不承認伊瑪目阿里以外的公議和類比。
4. 創新改革時期的教法
從十世紀中葉到近代,教法已比較完善,因此一直是因循和仿效前人之學說,但一些教法學者對前輩著作做了許多精闢的闡述和解釋,從而使教法學在停滯發展中而有所前進。 進入現代社會,人們普遍關心伊斯蘭教法如何適應現代社會,一些學者認為,提倡法學家應切實掌握教法原理為充分動用獨立判斷,力求使傳統教法與現代發展情況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