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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前報導,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擬定「校園性侵害與騷擾防制準則」草案,條文中並明文建議校園師生情愛行為「應避免」。雖然說目前只是「道德勸說」階段,但是這項措施所隱含的性政治觀點與未來更進一步的可能侵權發展,卻不容我們輕忽。
首先,將師生戀置放於有關性侵害與性騷擾的準則之內,就已經有嚴重混淆「兩情相悅」和「單方面強迫」的企圖,這個混淆不O偶然的,而是建立在對於「女學生」身分的母權保護主義、以及某類女性主義的「弱者無法自主」的性愛理論假設上。
許多女性主義懷疑在不平等權力的條件下弱勢者是否真的能夠自主,因此激進女性主義者認為在男女不平等的條件下,異性戀本身就是強迫性的。由這種「沒有平等,就沒有真正性自主」的核心思考出發,一般所謂兩情相悅的男女戀愛、性徇私、性賄絡,與賣淫和強姦根本相去不遠,因此自然會把「防範性騷擾」延伸到「防範性自主」。
在上述思考中,大學是個權力階層的機構制度,師生處於不平等的地位,防範師生戀,是為了保護無法真正性自主的弱勢大學生、或防止性徇私。然而學生不是校園中唯一的階層弱勢,教授與助理教授、主管與職員、助教與學生、系主任與助理、校長與行政人員等等都處於權力階層的不平等地位,都可能有利益輸送的性徇私,那麼校園的性騷擾規範為何只針對師生戀呢?由此可見,防範師生戀主要還是假設了「學生」的脆弱。
然而,大學生均已成年,女學生若是仍然被當作天真無邪需要保護的對象,被假設為無法真正性自主,這就是剝奪她們的性自主,母權保護論述反而變成對年輕女性的壓迫。
有人說,防範師生戀和防範女學生的性自主無關,只是單純為了防止性徇私,以免引發教學不公的爭議。其實這只是藉口而已,徇私幾乎是任何權力機構的日常現象,屬於人際網絡中的非正式交換,有其正面與負面的功能,性徇私只是眾多種徇私中較少見的一種。於今單單挑選性徇私來立法開刀,其實還是假設了「性徇私」可能是弱者因利益而被迫就範,也就是把兩情相悅與性強制偷偷畫上等號。
學校不是唯一的權力機構,醫院、企業、工廠、軍隊、公私機關等等,都存在著性徇私與跨階層的性愛關係,這些與性騷擾截然不同的性愛關係當然不總是對弱者不利的。更有甚者,只有光明正大的師生戀才能免於性徇私的流弊可能,將師生戀打入地下,又如何防範徇私?
目前從防範性騷擾演變為防範性自主,這樣的管理政策若擴散到其他機構,勢必對人們的私生活帶來更多的監視與規訓,也將成為社會自由的威脅。回顧女性主義百多年來常常是社會控制的重要推手,我們不能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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