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幹道與支道的十字路口,我們是要左轉轉入支道的車,對方為直行之幹道車,此十字路口閃黃燈,我們的車在已轉入支道路口時(我們的車身已入支道2/3),**道車撞到車尾(右後輪),之後警察有來作筆錄及採證。於一個月後,收到裁決,但裁決內容書上寫說幹道車有行車路權......
想請問
1.因為自已已去查法則,於「交通道路安全規則」102條第六則有寫到: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我們的車已轉入巷口,為何還是裁決直行車先行??
(我們去申訴第二次結果還是如此)
2.裁決書是否真的不具法律效力??
更新1:
若是要申訴是否就一定要再去花3000元再作一次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