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結婚,採儀式婚
何謂結婚?按民法第九八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所謂公開儀式,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既採儀式婚,登記就非結婚要件;同條第二項:「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性質上僅屬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亦即若不符儀式婚要件,即使依戶籍法辦理結婚登記,有了結婚證書,且身分證上註明對方為配偶,或雙方早就同居生子,但法律上仍不具婚姻效力;相反地,只要具備法定結婚要件,不用登記,就算完成結婚形式。至於未辦理結婚登記者,僅違反戶籍法,婚姻仍屬有效。因此若要分辨已婚與未婚的身分,看身分證可是不準的,過去曾發生台灣男子藉由制度漏洞,先在台灣取得單身證明(因戶籍資料未登記已婚),再赴中國大陸或東南亞暗中另娶「二老婆」的「跨國騙婚」情形。
沒有開門,不算結婚
由於儀式婚規定的公開儀式定義不明,易生爭議,司法院曾就此提出多項解釋,例如:當事人在旅館房間內舉行婚禮,或有證人陪同到餐廳擺酒席,若不足以使非邀宴對象知悉或看見他們正在舉行婚禮者,或者僅擺酒席,但看不出來是在舉行結婚儀式者,都不算公開儀式(二十六年院字第一七○一號解釋);更有甚者,如在家中舉行傳統式之婚禮,家門未打開,都可能因此而違反公開儀式之要件,其婚姻無效。因此實務上常常發生以為結了婚的實際上沒結婚,以為沒結婚的實際上已經結了婚之荒謬情形。